1. 若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雇主聘僱視障按摩師,簽訂半年期的定期勞動契約,請問根據工作內容這樣是符合"短期性"工作的條件嗎? 2. 如沒有意外會以每半年一聘持續下去,這樣的狀況,是不是不適用定期契約呢? 3. 合約內說明受僱者每週需到公司兩個半天(4小時),有勞、健保及勞退。非8小時的全時工作者,所以這樣是屬於部分工時的意思嗎? 4. 但雇主並無提供特休假及員工健康檢查。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呢? 5. 如必須提供特休假,這樣子應該是如何計算該工作者的特休時數呢? 謝謝您。
提問人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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