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給一張變更勞動契約契約書,並告知不簽視為不同意。這應該明顯侵權,是否觸犯刑法第304條內容中提及妨礙行使權力之部分?
詢問人您好: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1],指的是透過強暴、脅迫的手段,限制他人的身心自由,迫使他人去做本來沒有義務要做的事情,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2]。
所謂的「強暴」,是指對他人的身體施加有形的強制力。若是將強制力施加在物體上,間接影響他人的身體行動自由,例如為了阻止他人離去,把機車停在他人前面,導致他人無法前進,也可能構成強制罪 [3]。
所謂「脅迫」是指用讓他人感到害怕、對他人可能產生不利的方式做為威脅,使他人心生畏懼而去做本來沒有義務要做的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例如以凍結資金、取消補助金為由要求他人必須來工作,導致他人害怕沒有資金及補助金,而被迫去做自己不想做的工作,也可能構成強制罪[4]。
公司和員工是僱傭關係,公司的老闆、主管對員工有管理、指揮及監督的權力,老闆或主管如果告知員工不簽就視為不同意,這種情況可能對員工內心造成心理壓力,擔心被公司處罰或產生不利影響,使員工感受到被老闆或主管變相強迫簽訂契約。但實際上會不會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仍要考量當下具體情況,例如老闆或主管是怎麼表達的、主管是否帶有威脅的語氣、對員工的實際影響、員工是否真的有被脅迫的心理狀態等情況來綜合考量。
另外,實務上曾有法院見解認為,強制罪是指以對他人產生現實、當下具體的惡害為限(例如上面的例子是以機車阻擋的方式在那個當下讓他人無法自由行動),但如果是單純造成他人心理壓力,進而影響他人行為與否的決定,在生活中或許通常會被理解為敦促或施壓(例如:老師希望學生用功、父母希望子女孝順、上司希望下屬盡責等等),如果像這樣敦促或施壓的情況,動輒被認定構成強制罪,恐怕違背刑法存在的初衷,也就是刑法應該是最後防線,如果各式各樣的問題都輕易的以刑法論罪,可能反而對人民及社會產生更多侵害[5]。
公司與員工間的糾紛,除了刑事的強制罪,或許可以另外透過勞動相關法令或民法來處理,例如:員工主張變更後的契約違反當初簽訂的聘僱契約、違反勞動法令等。勞工爭取權利的方式除了打官司,也可以透過公司內部申訴、向外部的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6],或是向地方政府或法院提起勞資爭議調解[7]等,或依民法請求撤銷契約[8]。
公司如果以「不簽視為不同意」的方式進行管理,雖然可能對員工造成心理壓力,但是否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仍需依當時整體情境綜合判斷,也需考量單純的施壓或敦促,不一定達到構成強制罪的程度。
另外,員工如認為勞動權益受損,可以依據勞動相關法令或民法等規定來主張自己的權利,並透過申訴、調解等訴訟以外方式,相較於冗長的訴訟程序,能更有效率地保障自身權益。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2),《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
法律百科問答(2021),《移動機車,是否構成強制罪》。
法律百科問答(2021),《請問這樣構成妨礙自由或是強制罪嗎》。
侯嘉偉(2022),《所有的勞資爭議都可以上法院嗎?打官司以外,3種常見的勞資爭議處理制度》。
侯嘉偉(2025),《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侯嘉偉(2025),《勞動事件上法院解決勞資糾紛,一定要先經過勞動調解嗎?勞動調解有哪幾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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