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的定義

匿名(進階會員)
2021-03-11 15:37

請問,在職場因為跟人起了點小爭議,那個人卻調監視器查看我,並傳影片給我看,在職場上吼我,罵我是常有的事情,甚至還跟別的同事說,她不會耍心機私下弄我,會明面弄我,已經造成我不小的心理陰影,請問這樣算職場霸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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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職場霸凌?
雖然法條目前對於職場霸凌沒有定義,但是法院和行政機關都有解釋什麼是「職場霸凌」,大致上是指勞工在職場上受到其他個人或一群人藉由權力濫用或職務優勢,持續對被霸凌者造成冒犯、威脅而產生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
法院
有法院認為「職場霸凌」,就是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被霸凌者的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1]
行政機關
勞動部則指出,勞工在職場上遭受主管或同事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優勢予以不當對待,或遭受顧客、服務對象、其他相關人士的肢體攻擊、言語侮辱、恐嚇、威脅等霸凌或暴力事件,導致勞工發生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甚至危及性命等[2]

關於職場霸凌的定義,可以參考:侯嘉偉(2021),《什麼是職場霸凌?遇到職場霸凌可以怎麼作?》。
 

建議您尋求個案法律諮詢
至於您尋問所受遭遇是否屬於職場霸凌,已涉及個案情形,若主張法律上權益,無論是追究刑事責任、請求民事賠償,或向勞動機關申訴要求雇主保障勞動權益等,多要透過司法或行政機關等外部單位介入,可能需要諮詢專業法律人士,視您的具體情況提供諮詢或服務。
法律百科是共享知識的平臺,並未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及法律服務媒合。您遇到的是職場霸凌法律問題,如果想要向勞動機關申訴尋求協助,建議您參考:侯嘉偉(2021),《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如果想要尋求律師諮詢,建議您參考:匿名(2021),《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

註腳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職場霸凌』,乃意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2.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前言:「勞工於職場上遭受主管或同事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優勢予以不當之對待,或遭受顧客、服務對象、其他相關人士之肢體攻擊、言語侮辱、恐嚇、威脅等霸凌或暴力事件,致發生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甚而危及性命等。」
LU0010303(一般會員) 2022-02-13 20:06:50
因為去投訴主管,導致主管每天找事公眾叼我,還大聲罵,罵完我還跟旁人笑著聊天,卻沒罵同樣犯錯的人,這算霸凌ㄨ辱嗎?

若我要提告,公司不願給監視器袒護,該怎麼辦,工廠內是不能拿手機出來,無法錄影蒐證。因為會被主管再叼記處份,

到底該怎麼辦,需要工作的小老百姓

詢問人你好

關於職場霸凌的議題,建議可以參考「什麼是職場霸凌?遇到職場霸凌可以怎麼作?」以及「遇到職場霸凌,除了訴訟,還可以怎麼作?」文章的說明。

另外,114 年 12 月 19 日《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並經總統公告;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次法令修正,增訂職場霸凌專章,其中特定明訂「職場霸凌」定義(第22-1條第1項):
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但情節重大,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至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泛稱職場不法侵害;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所為的不當言行,「範圍大於職場霸凌」,例如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性騷擾或就業歧視等,造成其身體或精神的不法侵害。
參考勞動部「遭遇職場霸凌或職場不法侵害怎麼辦?」的說明,勞工遇到疑似個案,可以蒐集事證先向公司內部(如人資、直屬主管或工會)依循建立的預防計畫與管道提出申訴(勞工人數在10人以上,雇主應職場霸凌申訴管道。)若公司處理不力或無相關機制,可向縣市勞工局(處)、勞動部 1955專線等外部單位申訴。
最重要的,勞工可洽勞動部成立的「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各區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免付費電話0800-068580),使用免費心理諮商服務(每年6次)。
如何蒐集事證?
自行簡要紀錄事發時間、經過、個人感受、盤點可能可以納為證人的對象及可能存在的錄音、錄影紀錄。
蒐集通訊軟體、信件等對話文字紀錄。
如有身心壓力或不適感,可以向心理諮商師或身心門診洽詢,並保存醫療或心理診斷紀錄。
職場霸凌與管理行為、職場摩擦的區別:
法院採取「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標準,若主管基於職務權限,對下屬的工作內容進行管理、指揮、監督或提出糾正改進意見,且其行為符合職場運作的合理正當性,則難認構成霸凌。例如,計畫主持人依契約約定調整工作內容,或因實驗執行問題而提出糾正、指示,甚至指示調離實驗室並要求研讀實驗方法,期間禁止進入實驗室等,均被認定為主管所為的行政管理調動命令,屬於合理正當的管理行為。
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說明,職場生活除工作內容外,本就是一種相互溝通的過程,人與人相處本有志同道合,亦有話不投機者,非謂同事相處間偶有摩擦、衝突、不愉快、疏遠即所謂職場霸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