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私自調整監視器

匿名(進階會員)
2021-09-26 17:28

因鄰居多次破壞我家設備 故安裝監視器
已多次私自調整我監視器角度 只要調整回原角度 隔日凌晨就會再來調整 家人已不堪其擾 也多次警告過並無效果 問過警局 東西無損壞無法提告 是否有其他法律可將其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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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以下簡單列出相關法規供參考:

刑法毀損罪要件
刑法上的毀損罪必須達到使物品「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1]」,白話來說必須丟棄或者使該監視器失去作用,例如把監視器拆卸下來並扔到垃圾車或河裡,或者用鈍器將監視器敲打至變形損毀等行為才會構成毀損罪。調整拍攝角度並不會讓該監視器因此喪失功能,所以確實如警局回覆,不會有毀損罪的問題,也因為沒有造成財產上的損失,無法進行民事求償。
依個案有侵入住居罪的可能
如果提問人與鄰居之間的住處是各自獨立、有庭院,而鄰居如果要調整監視器,需要進入提問人的住宅範圍(含建築本體或前庭後院)內,可能會有觸犯侵入住居罪的問題[2]。但如果監視器裝設於外牆,而鄰居不必侵入住宅範圍就可以調整方向,那就不會有侵入住居罪的問題,所以必須要看提問人住處格局與裝設地點來判斷。

若提問人選擇將監視器裝在室內,可透過窗戶拍到外面場景,因而拍到鄰居侵入住宅,並且毀壞其他設備,就可以用監視器畫面當證據,提出毀損罪、侵入住居罪刑事告訴。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1),《什麼是侵入住居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I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97號刑事判決:「雖告訴人甲◯◯、乙◯◯住處大門設置之門閂上鎖及開啟方式簡易、可輕易開啟,然而告訴人甲◯◯、乙◯◯夜間既已將門閂上鎖,即明確對外表示該時點謝絕訪客、不欲他人進入之意,被告所為已嚴重侵犯告訴人甲◯◯、乙◯◯之居住安寧,且顯已違反告訴人甲◯◯、乙◯◯之意願。又告訴人甲◯◯、乙◯◯住處庭院係屬其等住處附連圍繞之土地,未經告訴人甲◯◯、乙◯◯同意,被告亦不得擅自進入,其所為難認有正當理由,自屬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7號刑事判決維持此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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