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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時有向老闆借支,離職時卻被老闆以還欠他借支部分薪資被全數扣光?請問這樣是否能向勞工局申訴?

匿名(一般會員)
勞動‧工作工資、福利 ‧ 2022-11-05 13:55

我還在職時向老闆總共借支了快五萬,後來我離職了到隔月要領上個月即為當月薪資時卻被老闆告知還欠他錢而全數扣光一毛錢都沒領到!請問這樣雇主是否已觸犯勞工法…而我是否能依法申訴雇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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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借錢給勞工,可以約定按月扣薪償還
雖然老闆依法不可以隨便扣發工資,要全額發給勞工[1],但勞工如果有向老闆借錢,而且雙方當初也同意每個月從薪水中扣一部分來清償,這時候老闆可以依約按月扣薪,沒有違法[2]。但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要每個月扣部分薪水來還錢,老闆事後卻任意扣員工的薪水,可能已經違法[3]

附帶一提,公司其實不能隨便借錢給任何人[4],包括員工,但是考量到員工與公司的依存關係,公司可以例外用預支、借支薪資的方式借錢給員工,並約定從員工的薪資中扣除借款金額[5]

按月扣薪在員工自請離職後,雇主可以要求員工清償全部借支
當雙方約好每個月扣薪還錢,員工卻自己離職了,也就是員工無法繼續扣薪按月清償,這時候就有法院的實務見解認為,雇主可以請求員工一次清償全部的借支[6],以保障雇主的權利。但同樣地,如果勞雇雙方當初沒有約定要按月扣薪,或借了又還還了又借,到底欠多少錢有爭執,甚至員工是被迫離職[7]的(例如老闆違法損害員工勞權,員工不得不離職),此時老闆還要求員工一次清償,可能就有問題。
建議您尋求法律諮詢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老闆沒有全額給付工資是否違法,會依實際個案而不同。
勞資爭議問題,建議您可以撥打勞動部的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這個專線的優點是同時結合了諮詢及申訴的服務。如果對於自己的勞動權益是否受到受損害還不是很清楚,或不知道老闆的作法是否合乎法規,救可以先撥打這支專線諮詢。
勞資爭議諮詢、申訴的資訊,可以進一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侯嘉偉(2022),《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延伸閱讀:
黃蓮瑛、温晴方(2020),《公司可以借錢給員工嗎?——公司出借資金應該注意的事項》。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   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027481號書函(2015/11/11):「勞工積欠雇主借款或其他款項,勞雇雙方若約定合意按月自薪資中扣除一部份以為清償,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3.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4.   公司法第15條第1項:「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5.   經濟部(68)經商字第39514號函釋(1979/11/17):「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
  6.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按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應認該事實發生時或其發生已不能時,為清償期屆至之時。本件兩造約定上訴人積欠被上訴人之借款債務,應自上訴人每月薪資按月扣5,000元或10,000元為清償,已如前述。依此可認,兩造就上訴人之借款債務,係約定於預期不確定事實發生時(即薪資債權按月發生時)為履行。惟衡諸該借款債務清償期之約定,因系爭勞動契約已經兩造於109年7月29日合意終止,該事實已確定不能發生,應認該借款債務之清償期已經屆至。且被上訴人主張以其對上訴人之消費借貸債權30,760元,與上訴人可請求之109年7月份薪資債權10,141元相抵銷,係本於勞雇雙方之約定,依照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但書規定,尚非法所不許。」
  7.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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