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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借還錢‧契約
/
一般買賣
請問有實體店面 已付定金尚未送貨 是否可以退定金
匿名(進階會員)
‧
2022-11-22 11:03
給答案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王琮儀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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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7 06:15
提問人您好,以下僅依據您提供的資訊回覆法律上的規定,若確實有個案需求,請尋求消保單位協助:
在實體店面購物,沒有所謂「鑑賞期」或「猶豫期」
現今購物時常見、俗稱的七日鑑賞期或七日猶豫期,是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對消費者的保護措施,法律上的正式定位是「無條件解約權
[1]
」。而這是為了保護消費者不至於在未接觸實際商品的情況下倉促購物,所以也只有網路購物、電視購物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情形,才有七日鑑賞期。
實體購物,當雙方約好時契約就已經成立
當消費者在實體店面購物時,除非消費者和店家本身有特殊的約定,例如知名美式賣場允諾消費者退貨,或者是服飾品牌實體店面多有未下水、未剪標可退換貨的規定,若無上述情況,當消費者和店家都同意特定商品的交易之後,買賣契約就會成立,而且即使現場沒有現貨庫存,而要訂貨等出貨的情況也一樣,店家負有要訂貨給消費者的義務,而消費者同樣有付錢的義務。
如果是消費者自行決定不買,不能要求退定金
[2]
以提問中的買賣契約為例,當買賣雙方約好支付定金的時候,除了契約已告成立之外
[3]
,當雙方履行契約的時候,定金應該還給付定的一方,或者是當作付定方給付的一部分。當雙方無法履行契約的時候,則:
如果因為可歸責於消費者個人的事由而無法履約,例如因為個人財務管理失當、心情不佳、看到更喜歡的、家人反對等各種理由,已經付出去的定金不能要求店家退回。
若是因為可歸責於店家的事由,例如店員過失毀損該商品,或者庫存管理不當,導致無法交付該商品給消費者,則店家應該加倍退還定金。
如果是因為無法歸責雙方的情形,例如買賣車輛前因為無法避免的天災導致車輛損毀,這時店家應將定金退還給消費者。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2),《
在實體店面購物有鑑賞期可以退貨嗎?
》。
註腳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關於七日鑑賞期,請進一步參考:李昕(2022),《
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
民法第249條
:「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民法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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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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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豫期
,
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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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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