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課堂中掏出/玩弄下體,試圖引起老師注意力,請問老師應該怎麼作來保護自身權益? 除了告知家長學生的問題,引導其到學校申請輔導外,補習班主管是否有其他處理行為?
提問人您好:
掏出/玩弄下體的行為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猥褻罪等相關法律責任,具體內容需個案判斷[1]。未成年的學生依年齡不同,法律上另有不罰或減輕的規定[2],但您可先參考以下作法:
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機構[3]在得知性騷擾事件發生後,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4],否則可處最高新臺幣10萬元罰鍰,若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而不改正,可按次連續處罰[5]。
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學校有義務在接到申訴後的7天內展開調查,且原則上須在2個月內調查完成(最多3個月),並將調查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6]。
若不清楚學生就哪所學校,或不想直接與學校接觸,可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社會局(處)申訴。社會局(處)會將案件移送學生所就讀的學校,學校同樣需依上述的時限完成調查、書面通知。
若社會局(處)也不清楚學生就讀的學校,會移請當地的警察機關協助調查[7]。
當地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會在申請後10天內指派調解委員[9],並在調解委員指派後20天內進行調解(若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可延長10天[10])。
若性騷擾事件已經嚴重影響到您的身心健康(例如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可請求慰撫金與財產上損害賠償(例如治療費用)。即使學生未成年無經濟能力,原則上也可要求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12]。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2023),《性騷擾事件申訴書》。
法律百科(2023),《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書》。
雷皓明、張學昌(2022),《性騷擾能收集什麼證據?加害人要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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