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的問題

匿名(一般會員)
2023-12-08 00:29

我在不理智的衝動之下對主管提出只做到明年三月底離職,我查了當初簽署的勞動契約,年終是依當年度在職月數計算的,這樣我在今年底提出明年三月才離職,公司還是必須給付年終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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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

參考勞動部(89)臺勞資三字第 0002684 號函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至於年終獎金的發放標準及方式,勞動基準法並無強制規範,宜由勞雇雙方協商。
 
如果有涉及法令適用或須要溝通協調事項,建議可以詢問所轄勞政主管機關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