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精神損害賠償?該如何去衡量被告應償還的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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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精神賠償?

精神賠償(又稱慰撫金、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是指雖然當事人不是受到具體的財物損失,仍可向對方請求負擔相當金額的賠償。例如在民法裡有規定名譽、隱私被侵害,被害人的財產雖然沒有受損,但可以要求加害人賠錢[1]

還有哪些情形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可以進一步閱讀: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精神賠償要賠多少?

如何衡量被告要償還多少錢?因為每個人所受到的精神上痛苦很主觀,無法用科學量化成一個數值,所以很難有絕對的標準答案,法官會盡可能在具體案件中,找到一些比較客觀的標準,來決定每個個案中被告要賠給被害人多少錢。衡量標準[2]包含:

(一)受侵害的是哪種人格權、

(二)加害程度、

(三)被害人的身分、地位、年齡、教育程度、

(四)雙方經濟狀況、對將來職業影響等、

(五)其他情形等。

關於怎麼決定慰撫金要賠多少,可以參考:洪瑄憶(2022),《個人或法人的名譽權受侵害,可以請求民事賠償嗎?》。

註腳

  1.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民事判決:「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00號民事判決:「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該受僱人及僱用人,並被害人暨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況等關係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