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口頭向雇主提出辭呈,當天也說好30天,但雇主自行決定剩餘的特休要排那天休假,切到職日也從3/14改到3/6。請問這樣合理嗎?
詢問人你好
勞工如因個人因素而欲終止勞動契約,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的天數提前預告雇主;此外,參考勞動部的說明,勞動契約的終止屬於形成權之一,因此,勞工或只要將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即發生形成的效力,不必得到對方同意。
特別休假排定,請參考「特休使用規則」問答的說明,即便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雙方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以協商方式調整。
如對於個案有所疑義,請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