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直壓縮人力再加上櫃位設在百貨公司內,導致我每天基本被迫加班20分鐘以上,而公司要做滿30分鐘才算,我才上班兩個月這些被迫加班的時數已經累積超過10小時以上但都因為每次未達30分鐘所以公司不給加班費,請問我該怎麼去向公司追討這些時數
詢問人你好
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台勞動二字第 129904 號函意旨,延長工時未滿1小時的部分 ,雇主仍應換算為小時後,再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發延長工時工資。
如有任何工時、延長工時工資認定疑義,建議可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或申請勞動檢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