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面試的時候雇主先以基本薪資計算,3個月試用期後會以考核調整薪資,我同意後,9/1開始上工,上班後才被告知契約要在9/8才簽約,9/4那天就被告知下週一不要算上班也不用打卡,要面談我,我在想雇主是不是不要用我了,如果是的話,我原本9/1有另外一個面試,因為我決定來這家公司上班,我才放棄另外一個面試,剛好9/1上工第一天就是另外一家公司面試的時間,這樣有沒有違反勞基法?
雖然未簽訂契約,但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如果雙方達成共識,契約即為成立。因此,您與雇主就基本薪資、試用期及上工日期等必要事項已達成合意,並已於9月1日開始提供勞務,雇主亦接受您的勞務,故勞動契約應已成立。書面契約的簽署僅是契約成立的證明,而非契約成立的要件。
由於契約已經成立,您僅上工數日即被告知面談,若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應提出您無法勝任工作的具體事證。若雇主無法證明您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情形,則其終止勞動契約可能構成違法解僱。
至於您因決定至該公司上班而放棄其他面試機會,必須要能證明你有因此受到損害,才有機會請求損害賠償。〕
對於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是否有違法解雇,需依具體事證判斷,建議可向勞工局申訴或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