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時薪工,與公司一年一約,今年8月底到期,但公司臨時通知我1月底結束解職,我可以要求公司什麼賠償嗎?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勞資二字第 0920070419 號函釋意旨,雇主若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1]、第12條[2]或第13條[3]但書規定之情事。
如依第11條各款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者,應給予預告期間並發給資遣費。故對於您所詢問,雇主臨時通知1月底結束解職,應先確認終止契約是由為何,如依第11條各款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雇主應給付資遣費。
雇主是否合法終止勞動契約,需視綜合事證判斷,建議您可以向勞動局申訴或諮詢。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