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以下是我的理解,不曉得對不對? 【應可以要求合理性解釋】 依據就業服務法,當雇主要求我定期提供信用報告時,我應該可以先行要求其合理性解釋,畢竟此資料是相當私人的資料。 【哪個職位符合要求範圍】 而合理範圍的判定看起來法條寫的是「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但我不能理解該範圍的意思?另外想請教,假設為特許行業(金融業)相關也可以要求都要求取的嗎?還是需要依照職位內容而定?如公司說針對會應用的定社會大眾資金運用相關,那指的人會包含HR、法務、法遵等行政人員嗎,又或是如自營單位雖有交易,但金流在空中飄,主要經手為財務人員,那又應該是誰需要被要求聯徵呢?又如會碰到一般不特定大眾的營業大廳相關人員,是否才符合可索許範圍? 【要求資料的完整性】 另外,公司可以要求整份資料,其實相當多內容,是否可以要求他們只需要給分數等可能? 【申訴檢舉方法】 若公司有違法可能,想確認申訴檢舉方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