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要求員工提供綜合信用報告嗎

匿名(進階會員)
2026-01-15 11:48

律師您好,以下是我的理解,不曉得對不對?

【應可以要求合理性解釋】
依據就業服務法,當雇主要求我定期提供信用報告時,我應該可以先行要求其合理性解釋,畢竟此資料是相當私人的資料。
【哪個職位符合要求範圍】
而合理範圍的判定看起來法條寫的是「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但我不能理解該範圍的意思?另外想請教,假設為特許行業(金融業)相關也可以要求都要求取的嗎?還是需要依照職位內容而定?如公司說針對會應用的定社會大眾資金運用相關,那指的人會包含HR、法務、法遵等行政人員嗎,又或是如自營單位雖有交易,但金流在空中飄,主要經手為財務人員,那又應該是誰需要被要求聯徵呢?又如會碰到一般不特定大眾的營業大廳相關人員,是否才符合可索許範圍?
【要求資料的完整性】
另外,公司可以要求整份資料,其實相當多內容,是否可以要求他們只需要給分數等可能?
【申訴檢舉方法】
若公司有違法可能,想確認申訴檢舉方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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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 3 款規定,個人信用報告屬就業服務法第5 條第2 項第2款規定隱私資料之範疇。

因此,雇主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其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至於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是否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舉例而言,保全業因相關法令規定,有一定前科之人不得擔任,則公司此時需依法確認所僱用之保全人員符合保全業法規範,因此得要求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依您所問特許行業(金融業)是否可以要求提供資料,與職位內容是否有關,應視相關法規是否有規定,若您有疑慮,可向公司詢問其法規依據,所要求資料範圍也應視法規要求內容而定,若您認為有違法可能,建議檢具相關事證,向勞工局諮詢或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