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用Email確認的合作條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匿名(進階會員)
2019-08-27 02:58

在公司已近17年,因業務成績亮眼 老闆於2015年用Email確認與我簽任合作契約十年, 請問(1)契約/條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2)老闆可單方面修改薪資條件嗎 (縮減)? (3)如公司營運狀況下滑,資遣費該如何計算? 按合約未滿期限支付?還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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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原則上,契約僅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例外,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才需要用到書面為之。
本案中,用email相互聯絡,亦生法律效力。
 
 
老闆可單方面修改薪資條件嗎 (縮減)?
契約中的事項,如要進行變更,均須雙方當事人再行合意,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
本案中,老闆單方面修改薪資條件,並不生效力。但要注意的是,勞工有無持續在知情的情況下,領取縮減後的薪資,此情形恐進入「默示變更契約」、「權利濫用」、「消滅時效」的討論。
 
如公司營運狀況下滑,資遣費該如何計算? 按合約未滿期限支付?還是?
資遣費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後,須給付與受雇者之金錢。資遣費的計算,依照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1],工作滿一年的話,資遣費就是一個月的薪水,工作滿兩年者,則要給兩個月的薪水(以此類推,不足一年者,用比例算之)。
 
關於終止契約與資遣費,可參照百科文章︰〈什麼時候可以解雇?應提前多久通知?〉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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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3-07-05 07:45:24
您好!因第一次發生這樣的情形不知如何處理,因我擔任組長已5-6年左右,且有晉升簽呈,期間我並沒有犯重大過錯、影響日常生產或工作能力不足無法勝任,新廠長(老闆的親戚)有找我談說要在觀察我3個月,若她認為不行就換人,純粹只是公司想要降職減薪去除拿掉組長一職及津貼,請問若公司以因為 成本考量 人事考量 部門縮編 為由說明會做調整是正常的,請問這樣不知可如何回應?若我拒絕降薪協調不成而公司仍執行降薪,我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