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署和合夥?(二)──法律事務所的組織型態有哪些?

文:喬正一(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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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2-09-16 ‧ 最後更新: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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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說明了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以下簡稱法律事務所)並不是公司,那法律事務所的性質是什麼呢?有些法律事務所是民法合夥的型態,有些則看起來像合夥,但叫做「合署」好像又不一樣,而且還有其他型態的事務所,以下說明。

一、律師或法律事務所的型態有哪些?

依據律師法第48條規定[1],法律事務所的型態總共有4種:(見圖1)

圖1 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的型態有哪些?||資料來源:喬正一 / 繪圖:Yen
圖1 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的型態有哪些?
資料來源:喬正一 / 繪圖:Yen

(一)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2]

所謂獨資法律事務所,是指由1個律師獨立出資設立的法律事務所型態,也就是一般個人的法律事務所。

(二)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3]

所謂合署法律事務所,是指2個以上的律師合用一間辦公處所,以及共用事務所的名稱,但卻各自承接各自的業務,且個別承擔各自責任的事務所型態。

例如A、B、C三位律師合租一間辦公室,事務所的水電費、租金、紙張、助理的薪水等相關行政費用由三位律師一起分擔,除此之外,他們獨自執業、互不隸屬,各自處理各自接的案件,彼此間有點像是共用辦公室的關係。這種型態的法律事務所在現今社會很常見,有的法律事務所的辦公室雖然看起來很大或人數很多,但卻是屬於合署型態,他們並非獨資或合夥。

(三)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4]

所謂合夥法律事務所,是指由2個以上的律師依民法合夥的規定,就律師業務的執行負連帶責任的事務所型態。

比如A律師與B律師一起出資成立法律事務所,A與B都是事務所的老闆,他們對外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連帶的,對內則是共負盈虧、風險共同承擔,並共同經營管理等。

補充說明一點,由於立法者擔心一般民眾無法區分「合署」、「獨資」或「合夥」,因此律師法第49條又特別規定,獨資及合署事務所使用的名稱或標示,應該讓民眾了解他們並非合夥事務所,律師彼此間不負連帶責任(例如在事務所招牌或律師名片上註明),若未標示清楚,讓人誤認為是合夥事務所,事務所內的全體律師仍應就業務執行負連帶責任[5]

(四)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6]

所謂法人法律事務所,是指該事務所具有法人的人格,所以事務所能以自己的名義做出法律行為,在財務會計、稅制上也是獨立個體,不因所內律師的人事變動而受影響,可以保有持續性及安定性[7],換言之,法人法律事務所本質上是一種社團法人。然而,因為相關的權利義務、配靠措施都需要透過其他法律規定,目前立法者又尚未制定有關法人法律事務所的相關法律,因此我國目前尚未有法人法律事務所的型態出現。

二、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型態有哪些?和律師一樣嗎?

(一)會計師事務所的型態和法律事務所相同

依照會計師法第15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可分為個人會計師事務所、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等4種型態[8]。而以上這4種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型態,與律師法所規定的獨資、合署、合夥、法人等4種法律事務所型態,雖然名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內涵是一樣的[9]

(二)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須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與聯合(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最大的不同,在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對外的債務責任是有限責任,而聯合(合夥)會計師對外則是無限責任,站在客戶的立場,客戶當然希望選擇聯合(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較有保障,主要的疑慮和顧忌在於,一旦法人事務所倒閉,又或者發生會計師或員工侵占客戶鉅額款項,將來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在法律上也頂多只是負有限責任而已,客戶未必能獲得完整的賠償。因此,會計師法規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10]

(三)會計師法可作為法人法律事務所的參考

其實在律師法增訂法人法律事務所的型態之前,國內就爆發過法律事務所員工侵吞款項的案例,未來相關規範完備後,或許可以減少合夥人負擔巨額賠款的事件發生(因為此型態性質上是社團法人,合夥人只需負有限責任)。

關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其實在會計師法中已有相當充足詳盡的規定[11]。所以,它山之石可以攻錯,未來立法者倘若想制定有關法人法律事務所的特別法,其實大可參照會計師法的相關規定加以設計;也可以加入強制責任保險、法人律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等相關規定,作為減少民眾疑慮的配套措施。

三、案例分析

知名大型法律事務所A爆發資深法務人員盜領侵吞客戶數十億的股款,A事務所的負責人自應就員工的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12]。至於合夥律師們的賠償責任範圍,因為法律事務所並非公司,所以須視A事務所的型態而定。

由於A事務所是知名大所,因此可以排除獨資與合署的可能,又由於相關法律尚未制定,因此也可排除屬於社團法人的法人律師事務所型態,最後應可合理推定A事務所是合夥型態的法律事務所。如果真是如此,當事務所的財產不足清償這筆數十億元的巨額賠款時,所內的十餘位資深合夥律師,對於不足的部分就應該負起連帶賠償責任[13]

註腳

  1.   律師法於2019年12月13日修訂三讀通過,2020年1月15日總統公布實施。
  2.   律師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I 律師事務所之型態分下列四種:一、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II 前項第一款稱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單一律師設立之律師事務所。」
  3.   律師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
    I 律師事務所之型態分下列四種:……二、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III 第一項第二款稱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二人以上律師合用辦公處所及事務所名稱,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事務所。」
  4.   律師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第4項:「
    I 律師事務所之型態分下列四種:……三、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IV 第一項第三款稱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二人以上律師,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之事務所。」
  5.   律師法第49條:「獨資及合署之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使用之名稱或標示,足以使他人誤認為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者,事務所全體律師應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
  6.   律師法第48條第1項第4款、第5項:「
    I 律師事務所之型態分下列四種:……四、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
    V 第一項第四款之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另以法律定之。」
  7.   黃旭田、趙佩怡(2009),〈有限責任制度與強制保險—民間版律師法草案導入法人事務所〉,《司改雜誌》,第73期。
  8.   會計師法第15條:「會計師事務所之型態分為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計師事務所。
    二、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四、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9.   會計師法第20條第1項、第6項:「
    I 會計師得單獨設立個人會計師事務所,或由二人以上之會計師以合署辦公之方式組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或合夥組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VI 第一項所稱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係指會計師合署辦公、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經營型態。」
  10.   會計師法第31條:「
    I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II 前項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等因素以辦法定之。
    III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未符合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對其全部或一部之業務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11.   會計師法第三章第三節: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12.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13.   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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