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票據法將票據依照不同的使用目的,分為3個種類:匯票[1]、本票[2]、支票[3] 。
這裡先簡單說明3種票據的不同以及各自的功用如下:
匯票主要是為了解決「空間」的問題,例如:我的錢現在在A手上,所以我給你匯票,你拿著這張票去找A拿錢。
本票是為了解決「時間」的問題,例如:我現在沒錢,先給你本票,時間到了你再來找我要錢。
支票的目的則是為了省去攜帶現金的麻煩,例如:不想帶太多現金,所以用支票代替,而收到支票的人可以直接拿著支票去銀行、農會等金融業者處兌換 。
本文以下會介紹關於支票的定義和開票、收票時的注意事項,並另以系列文章分別說明匯票及本票的情形。
一般人多半會害怕,隨身攜帶大量現金會有遺失或者是被搶的風險,尤其當交易金額龐大時,仍要帶著現金東奔西走實在很不方便,因此支票制度便因應而生。
也就是說,我們可以把支票想成大面額的現金,發票人可以將原本要交易的金錢,以簽發支票的方式交付給執票人,而執票人只要拿著支票,於特定時間內到銀行、農會等金融業者處進行「提示(就是俗稱的「軋票」)」,金融業者就會將等值的金錢兌換給執票人。
說到這邊,如果想兌換支票,是不是只能在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沒錯,票據法第4條及第127條[4]均規定,支票只能透過「金融業者」進行付款,而金融業者指的就是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5],所以持有支票的人只能透過上開金融機構去換錢,不像匯票或是本票,可以直接找發票人本人要錢[6]。
不管是開立支票的發票人或收受支票的執票人,都要特別注意支票上的記載事項是否完整,因為依據票據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7],如果票據上欠缺法律要求記載的事項,可能會導致票據無效!
首先,我們要先知道,票據法將票據上所要記載的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如果發票人是漏未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票據會直接無效;但如果只是漏未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此時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立法者會視情形另外擬制法律效果,不會直接使票據無效。
除了發票人本人要在支票上簽章以外,支票上應記載的項目總共有8個[8],其中「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6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則有2個:
要注意以下這6個事項一定要寫!否則會導致票據無效!
也就是票上一定要寫「支票」兩個字[9],讓人一目了然知道這是一張支票。
我國票據只限於支付金錢使用[10],不能寫除了金額以外的東西,例如:簽發一張支票讓你去換一支手機。
因為支票付款人僅限銀行等金融業者,所以只會記載商號或法人名稱[11],不會記載付款人為某個自然人。
意思是支票上要有「憑票支付」、「憑票……」的記載[12]。
原則上只要持有支票,金融業者就必須無條件兌現,不能要求執票人出示為何持有支票的證明文件。
因為支票有提示期限,所以必須清楚記載發票日[13],才能正確的計算時間。
前面有提到,支票付款人僅限於金融業者,所以付款地通常就是金融業者營業處所的地址[14]。
這邊代表的是,相關事項在支票上可以寫也可以不寫。
受款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是商號[15]。但如果沒有特別寫[16],就是以執票人為受款人[17]。
如果沒有特別寫,就是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18]。
拿到支票後千萬不要當成寶貝珍藏在家裡!因為票據非常注重流通性,所以法律規定的提示期限通常都很短。
依票據法第130條的規定[19],是以發票地與付款地的「位置」來決定支票提示的期限。如果兩地是在同一省(市)區,執票人就必須在發票日後7日內去銀行提示;如果兩地不同區,則發票日後15日內都可以去銀行提示。
舉例來說[20]:
但如果不小心超過提示期限了,這時候該怎麼辦呢?原則上在發票日後1年內去提示,金融業者還是可以付款,通常也會付款給你,除非是發票人先一步在提示期限經過後,隨即去金融業者處撤銷付款委託[21],在這個情況下,金融業者就會拒絕付款[22](見圖2)。
註腳
黃于玉(2022),《收到的票據有效嗎?(一):什麼是票據?什麼是票據行為?如何判斷票據行為的效力?》。
黃于玉(2022),《收到的票據有效嗎?(二):票據要填寫完哪些項目才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