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加密貨幣有保障嗎?臺灣有哪些加密貨幣法規?


文:貓董律師(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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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對於加密貨幣的印象一般都偏向負面,「高風險」、「詐騙」、「洗錢」、「違法吸金」等詞是提到加密貨幣時最常銜接的形容了。但部分投資人也有著「好像很好賺」的印象,而想要投入這個新興投資市場,那臺灣針對如此高風險的投資標的有所管制嗎?這應該是許多人最大的疑惑。本篇文章將統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對加密貨幣的表態立場,介紹臺灣法律對加密貨幣的重要管制規定[1]

一、加密貨幣是商品,不是貨幣

提到加密貨幣,可能會聯想到著名的比特幣、以太幣或其他代幣,簡單來說,加密貨幣是一種新興的交易媒介,有別於各國政府發定的法定貨幣,加密貨幣是透過密碼學的原理,來達成交易的行為,並以不可竄改與匿名性等優勢席捲全球。其實早在2013年金管會就已經注意到比特幣,並且明確公布比特幣的定性並非貨幣,而是屬於高度投機的數位虛擬商品[2]。在2014年金管會再次重申比特幣是虛擬商品,且有鑑於比特幣並非社會大眾普遍接受的投資標的,所以金管會禁止金融機構收受、兌換比特幣,也不能在銀行ATM提供比特幣相關服務[3]

因為加密貨幣一詞容易讓大眾聯想到「貨幣」,因此金管會多年來都不斷重申加密貨幣並非貨幣,並多次強調加密貨幣屬於高波動性,價格不穩定,提醒投資人在投資前應謹慎評估風險。

二、違法利用加密貨幣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在2017年ICO市場興盛時期,金管會也發布新聞稿,針對ICO的高投資風險予以警告[4]。所謂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幣發行」)是指企業透過發行虛擬商品(如數位資產、虛擬貨幣或代幣),銷售予投資人的募集資金行為。

而在企業選擇發行虛擬代幣的情況(例如A公司為了募資而發行X代幣,並承諾投資人這些X代幣未來可換取某種利益),因代幣樣態多元,個案差異極大,因此金管會也表明透過ICO發行代幣的定性應該個案判斷,但不排除有構成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的可能[5]。如果特定的加密貨幣構成證券交易法第6條的有價證券[6],就要適用證券交易法:對不特定人公開銷售必須經過金管會同意,如果發行方沒有得到同意就自行銷售,可能會面臨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還可以科或併科罰金最高達新臺幣1500萬元[7]

除了發行加密貨幣可能要注意證券交易法的規範與刑責,金管會也提醒其他像是以虛假資訊或不合理的高額報酬吸引投資人投資,就極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8]及銀行法第29條之1違法吸金罪[9]。也就是說,雖然是新興的市場,但像詐欺罪與違法吸金罪這樣的刑事責任,並不需要修法或是另外針對加密貨幣訂定專法,即可透過現行法律來規範加密貨幣的犯罪行為[10]

三、對加密貨幣的洗錢防制

洗錢防制在全球一直都是金融領域非常重要的議題,而在加密貨幣市場上,也尤為重視洗錢防制的規範。在2015年6月,國際反洗錢組織的FATF就針對加幣貨幣發布洗錢防制指引[11],闡明洗錢防制規範該如何適用於加密貨幣及服務提供者。

臺灣也跟上這波洗錢防制浪潮,在2018年年底修正洗錢防制法第5條[12],明文將加密貨幣平台及交易業務納入規範,奠定了加密貨幣洗錢防制的法源基礎。到2021年6月正式公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將加密貨幣洗錢防制規範訂定地更加完整且細緻,例如業者應確認客戶身分[13]、遇到疑似使用人頭等情形應婉拒交易[14]、疑似洗錢的交易應向法務部申報[15]等。儘管業者和投資人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時要遵守較嚴謹的程序、多重審核,看似較麻煩,但也藉此防制不肖人士利用虛擬貨幣洗錢。

金管會於近一兩年更積極敦促加密貨幣業者應依照指定的文件、資料及方式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後,始能營業[16]。若業者未符合相關規範,金管會得依照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規定處最高新臺幣1000萬元的罰鍰[17]

四、貓董律師總結

由上述內容,可看出目前臺灣就加密貨幣市場的規範,仍著重於代幣相關的證券交易、洗錢防制、詐欺、違法吸金等法律責任,尚未就相關的消費糾紛、投資糾紛有較明確的立場聲明。隨著市場的高速進展,於這一兩年加密貨幣市場也發生了急遽的變化,而開始有Defi、Gamefi、NFT等相關項目興起,就這些更為創新的投資標的,臺灣的相關管制規範也是付之闕如,有待金管會或法院累積相關函釋及判決,來讓加密貨幣市場的監管能更加完善,也讓投資人遇到糾紛時能有所依循。

延伸閱讀

貓董律師(2023),《加密貨幣詐騙怎麼預防?被騙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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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3-02-20 17:55:43
虛擬貨幣目前在台灣不是『貨幣』,常常會有人說那為什麼違反銀行法,有看到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 59 號刑事判決節錄『以我國現行法制,除主管機關將證券型代幣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核定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並適用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及於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就辦理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納管適用洗錢防制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外,就非屬前揭性質之虛擬貨幣,即應認係具有商品性質之電磁紀錄,且因具有交換價值,自得作為收取資金之交易客體。』
收受虛擬貨幣有可能會認定為銀行法上的『收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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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3-02-20 17:59:41
立法院2023/1/7開會時有決議,請行政院三個月內(4/6前)提出專案報告,訂定加密貨幣的主管機關,該次立院討論到的有:金管會、討論中有提到可能的主管機關:金管會、數位發展部、經濟部,相關資料可以參考20230107立法院黨團協商紀錄,相關討論請參閱 p117~121
https://misq.ly.gov.tw/MISQ/docu/MISQ5005/uploadFiles/caucusFiles/2023010701_1.pdf
希望不久的將來,相關業者就能有法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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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03-21 12:44:04
作者您好,有看到昨天新聞『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今(20)日表示,金管會將遵照行政院的指示辦理,目前僅承擔虛擬貨幣的支付、交易面,監理範圍包括「客戶與平台資產分離,商品上下架、投資人保護」,至於其他性質的虛擬資產,例如 NFT(非同質化代幣)目前並非金管會管轄範圍。』
https://buzzorange.com/techorange/2023/03/20/taiwan-fsc-cryptocurrency/
想請問您意見,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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