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特定人

不特定人,是指隨時有人可以出入、觀看,可以聽到或看到的情況。
例如:人來人往的馬路上、營業中的大賣場、網路遊戲中的大廳、公開的PTT版。

刑法上,不特定人是「公然」的要件之一,法律規定例如:公然侮辱[1]、公然聚眾[2]、公然暴露[3]
有時候,法律也會直接出現「不特定人」,例如: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4]

延伸閱讀:
1. 李侑宸(2021),《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群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是所謂的「公然」嗎?》。
2. 蔡文元(2020),《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3. 紀欣宜(2020),《線上遊戲中亂罵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

註腳

  1.   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公民投票法第34條第1項:「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
    I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II 前項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4.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6款:「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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