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當個稱職的結婚證人?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林立群(認證法律人) 5 4
刊登:2022-05-27 ‧ 最後更新:2022-12-16

案例

近來,A接到大學時期好朋友B的電話,告知他前幾天已經向長期交往的C求婚成功,雙方希望近期先進行結婚登記。B邀請A在結婚登記那天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擔任結婚證人之一。為B高興之餘,A一口接下擔任結婚證人的重責大任。不過,才掛上電話,A就發現自己並不清楚當結婚證人要做什麼事。A只能趕緊上網查詢求救。究竟A要如何才能當個稱職的結婚證人呢?

本文
圖1 如何當個結婚證人? ||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立群 / 繪圖:Yen
圖1 如何當個結婚證人?
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立群 / 繪圖:Yen

一、為什麼需要結婚證人?──婚姻成立的要件(見圖1)

過去民法長期採用儀式婚的制度[1],但因為儀式婚不以登記為必要,無法預防重婚來保障善意第三人,而且也欠缺明確的認定標準,就婚姻是否成立容易產生爭執,因此,從2008年5月23日起,我國結婚全面改採「登記婚」的制度。也就是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婚姻關係才會正式成立生效[2]。否則,就算完成了結婚儀式,並且生兒育女,在法律上雙方仍然沒有有效的婚姻關係。

而依據民法規定,要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除了書面以外,還需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所以如果沒有結婚證人,婚姻就無法成立生效喔。

二、結婚證人的資格

民法並沒有對結婚證人的資格有特別的限制,所以不論結婚證人與結婚新人間,是否為親人、朋友、同學、前男女朋友或不熟識的路人,只要具備一定的心智能力,確實了解當事人有想要進入婚姻共同生活的意思,都可以擔任結婚證人。

但是,究竟要具備怎麼樣程度的心智能力才能擔任結婚證人呢?關於這一點,法院有不同的見解,早期的法院認為必須要具有行為能力,才能擔任結婚證人;但近來也有一些法院認為只要能夠了解結婚的意義及效果,而具備意思能力就夠了。不過回歸到實際生活,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為使登記的行政作業能順利進行,戶政機關可能還是會要求結婚證人必須是由有行為能力的人擔任[3],此點必須注意。

三、結婚證人的任務

(一)證明雙方具有結婚真意

結婚證人的任務,就是要能夠親自見聞,以證明簽署結婚契約的雙方,結婚當時具有結婚的真意[4]

那什麼是結婚的「真意」呢?結婚的真意是指,雙方當事人的內心在結婚當時,確實了解結婚的意義,彼此是真的想要締結婚姻,並且建立共同生活關係。反之,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結婚當時並沒有結婚的真意,結這個婚是為了其他目的,那麼就算是有結婚的表面形式,也無法有效成立婚姻關係。例如,如果雙方結婚只是為了其中一人可以來臺居留或工作,實際上並不是雙方想要結婚及長久共同生活,這時就會被認為結婚雙方不具備結婚的真意。

也因此,如果證人無法理解結婚的意義,或並未親自見聞,將會因為證人無法證明新人雙方的結婚真意,進而影響結婚的效力。

(二)親自在場作證

結婚證人只需能證明結婚雙方具有結婚的真意就已經足夠,法律其實沒有規定結婚證人一定要共同到戶政事務所。不過,目前戶政事務所往往還是會要求結婚證人必須在結婚的「當下」(也就是辦登記時)親自在場,且不能委託其他人代理。當結婚證人在場親自確認結婚真意後,除了簽名外,也可以用蓋章的方式[5],在雙方的結婚契約上表示他的證明。

四、結論

當A接受B的請託,擔任結婚證人時,A就必須親自確認B與C確實有結婚真意,並於確認後,在結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使B與C得以順利向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正式成立婚姻關係。

如果您收到好朋友的邀請,請您擔任結婚證人,建議您先不要緊張。前一天早一點休息,當天養足精神後陪著朋友前往戶政事務所,親自確認新人當天還有結婚的真意,一同分享他們的喜悅,這樣就是一個稱職的結婚證人了!

註腳

  1.   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2.   2007年5月4日三讀通過,同年5月23日公布的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3.   就結婚證人是否需要具備何種能力,有不同的見解,包括:過去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551號民事判例曾認為「……所謂二人以上之證人,衹須有行為能力在場親見而願證明者為已足……。」而認為結婚證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雖然此一見解經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2007/8/28),宣告不再援用。但參考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001246461號函(2011/6/30)說明三「……集團結婚證書上所載證婚人以外之介紹人或主婚人等,如有行為能力在場親見而願證明者,可論為結婚之證人,無須拘泥於文字之表達是否必為證婚人。……」可知,於行政作業上,擔任結婚證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另有一些學者也認為,必須是具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始得擔任結婚證人。
  4.   參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51號民事判決:「而婚姻應以雙方當事人婚姻意思之一致為根本成立要件,所謂『婚姻意思』有形式意思與實質意思之分,前者強調履行法定結婚方式之意思(表示意思);後者則指成立夫妻關係之真實意思,亦即在社會觀念上,雙方願為夫妻共同生活關係之意思。是以,結婚除具備法定方式外,雙方尚應具備成立夫妻關係真意而共同生活之主觀要件,當事人雙方如欠缺婚姻意思,縱有結婚之形式,仍不能認為是有效之婚姻。」
  5.   民法第3條第2項:「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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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0),《結婚登記怎麼做?》。

劉嘉宏(2020),《如何當個稱職的離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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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14911(一般會員) 2023-05-24 12:12:42
證人需要到戶政事務所見證?請不要誤導民眾
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3-05-24 16:38:00
您好,文章裡有提到「法律其實沒有規定結婚證人一定要共同到戶政事務所。」喔。
至於各個戶政機關實務操作方式,或許可以洽詢各戶政事務所。
LU0014911(一般會員) 2023-05-24 23:54:15
圖一內文,實務上戶政事務所還是會要求證人必須在場;(二)親自在場作證內文,也就是辦理登記時親自在場…這個場不是戶政,那又是何處?
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3-05-25 09:42:09
您好,謝謝您與我們深入討論您的想法。
文章內容提到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結婚證人一定要共同到戶政事務所,就像您所理解的一樣;至後續提到戶政事務所可能在實務操作上有所不同,有希望證人一併到場者,或屬希望讓讀者分享實務現況,並非法律規定。這部分如恐造成讀者的誤解,我們會再與作者討論如何調整,避免誤解。
再次感謝您使用網站知識,並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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