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到期後,沒跟房東續約但繼續繳房租,原租約還有繼續嗎?房東可以反悔趕房客嗎?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黃湘容(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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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房東B租了一間公寓,租期一年,2025年12月31日租約到期。租約到期後,A跟B既沒有重簽租約,也沒有說要不要續租,繼續住在公寓,每月照樣繳房租,B也繼續照常收租金,沒有反對。半年後,B想把房子賣掉,請A在一個月內搬走。B認為租約早就到期了,雙方也沒有簽新的租約,B應該可以隨時收回他的房屋才對。是這樣嗎?

一、租約到期後沒有續約但繼續繳房租,租約還有繼續嗎?

當原本的租約期滿後,如果承租人仍繼續使用,而出租人也沒有即時反對還繼續收受租金,這時依民法規定,原本的租約就會轉成不定期租賃[1]

這種情況在實務上又稱為「默示更新[2]」,也就是說,雖然雙方沒有簽新的租約,但法律會推定雙方以原本契約的條件繼續維持原本的租賃關係,唯一的差別是期滿後的租期變成了不定期限[3]

二、房東可以隨時終止租約嗎?

雖然民法規定不定期租賃原則上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契約[4],但法律為了保護通常較為弱勢的房客,土地法第100條等限制了房東這時本來可以隨時收回房屋的權利[5]

簡單的說,房東只有在下面的情形,才可以收回房屋:

  1. 房東將房子收回自住,或計畫要拆除重建。
  2. 房客未經房東同意,把房屋轉租他人[6]
  3. 扣除押金後,房客仍積欠了超過兩個月的租金。
  4. 房客利用房屋從事違法行為。
  5. 房客違反了租約規定。
  6. 房客損壞房屋或設備,卻不願意負責賠償。

在前面的案例中,B想賣房屋,並不符合上面的情形,A又沒有上面的違法或違約,所以這時B還真的沒辦法終止租約,把A趕走。

三、這時「買賣不破租賃」嗎?

話雖如此,不定期租賃卻有一個法律風險,那就是「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在不定期租賃會被排除。

一般來說,房東在將租賃物交付房客並由房客占有使用後,把房屋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為了保護通常比較弱勢的承租人,原本的租契對第三人還是存在,房客可以繼續承租,不用怕忽然被趕走[7],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更精確的說法是「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

但是,「買賣不破租賃」有兩個例外。如果租賃關係是「不定期租賃」或是「租期超過五年且未經公證」的租約,就不適用這個原則的保障[8]。也就是說,一旦房東B將房屋賣出並完成所有權移轉後,新屋主在法律上並不需要繼受A和B的不定期租賃關係,這時新屋主可以本於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要求A搬走。

四、結論

A與房東B原本簽訂的定期租約,在租期屆滿後沒有再續約,但A持續居住並繳納租金,B也沒有表示反對、照常收租,這樣的情形法律上會認為雙方仍然有繼續出租與承租的意思,會自動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除非有土地法第100條等的情況,B不能隨時終止租約,把A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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