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製造惱人噪音,如果讓自己難以入眠、生活作息受到影響,那麼除了前篇文章所討論的民事責任外,鄰居是否有刑事責任呢?以下僅就法院實務上曾發生過的案例討論構成強制罪、傷害罪的可能性。(見圖1)
刑法第304條第1項是關於強制罪的規定[1],必須要用「強暴」或「脅迫」方式,逼迫他人做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其中的強暴是指直接對人施加物理上的暴力,或者對物品施加暴力、間接影響到人[2]。而且要逾越社會一般人所能容忍的程度。
強制罪為司法實務針對噪音擾鄰可能會適用的法律,從一些刑事判決[3]即可知悉:
法院肯定,規律的睡眠是個人生存、身體健康的前提,睡眠能幫助恢復體力和腦力,並能舒緩壓力,增強記憶力。若欠缺適量的睡眠,將可能導致情緒不穩定、憂鬱、壓力、焦慮、免疫力降低、記憶力減退、邏輯思考及理解能力降低、工作效率下降等後遺症。所以享有正常睡眠、不受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干擾,是人可以正當合理行使的權利。
此外,住處不僅是個人財產,更是個人生活的堡壘。民法也規定,每個人就住處範圍內,本來就有不受他人侵犯、包括不受他人所製造聲響侵犯的權利[4]。
不過現代社會高樓大廈林立、人口密集居住,人難免會因生活必要而產生一些聲響或振動(如腳步聲、水流聲、家具移動聲),而影響他人的居住安寧,但如果聲響是輕微或為生活上所必要,還是被社會所容許,就不用特別用法律來限制[5]。
然而,如果製造聲響,已經是超越所謂輕微或日常生活相當的範圍,甚至是惡意製造噪音影響他人生活起居,刻意於深夜、凌晨時段製造噪音,干擾他人睡眠,就是惡意妨害他人住居安寧的權利,而會犯強制罪。例如有製造噪音長達1年、讓人難以入眠[6];也有連續數日深夜按電鈴打擾他人生活作息[7],而成立強制罪的案例。
雖然有判決承認製造噪音可能犯強制罪,但仍須提醒讀者,是否任何聲響皆為噪音,並非個人主觀認定,而是要依據相關的噪音管制法制、法官個案調查來進行判斷。
除前述所提到的強制罪外,刑法第277條第1項所規定的傷害罪[8],亦是司法實務在噪音問題上可能會適用的法律。
刑法上的傷害,是指對人的生理機能或精神狀態不法破壞,而造成障礙或外形有變異破壞的情形[9]。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噪音並不會直接造成身體外觀有所變化,而是對健康造成比較大的影響,所以在舉證上會比較著重在精神診斷及其治療。觀察實際上的刑事判決[10]即可知悉,例如被害人因無法休息睡眠而有具體症狀跟就醫治療紀錄、離開該地之後症狀緩解等事實綜合判斷,而判決被告犯傷害罪。
因此,噪音的製造不僅會有民事責任,更會因為會妨害他人住居安寧的權利及健康,而有刑事責任,這必須予以注意。附帶一提,當鄰居發出噪音時,若另外敲打或使用坊間所謂「震樓神器」反擊回去,則有法院認為,這樣的行為只是製造更多噪音,而無法有效防衛睡眠及居住安寧,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仍屬違法[11]。
註腳
黃蓮瑛、梁九允(2021),《鄰居的卡拉OK、打麻將等日常生活噪音,該怎麼辦?——近鄰噪音的處理方式》。 黃郁真(2020),《晚上10點之後、之前的噪音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