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勞動‧工作 / 工時 員工為了接小孩要求減少上班時間或請假,雇主可以拒絕嗎? 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別平等 家庭照顧假 職場 勞工 工時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 張荷儀(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6-04-01 A是一位單親媽媽,在公司擔任會計,平時工作認真負責。最近,她的小小孩開始上幼兒園,下午四點放學,但苦於家中沒有其他人能夠接送,於是A主動向老闆提出申請,希望能每天提前1小時下班,以便接送小孩,但老闆希望A能以工作為重,婉拒了A的請求。一天下午,A在公司忽然接到幼兒園電話,告知A的小孩在學校發高燒,須請家長立即接回,A於是向老闆請假,說明是臨時要接小孩去看醫生,老闆仍以月底業務繁忙婉拒A。請問老闆能不能拒絕A上述的請求呢? 一、現代勞工保護的新課題:職場和家庭平衡 隨著社會觀念改變,現代的人追求的不再只是更高的薪資,也愈來愈看重家庭生活的品質,因此法律如何與時俱進,有效的幫助勞工平衡職場和家庭,就成了現代勞工保護的重要課題。為了使勞工(尤其是女性)在家庭照顧與工作間有更多的彈性可以運用,於是法律發明了「減少或調整上班時間」、「家庭照顧假」等新制度,並依不同的企業規模適用不同標準,希望能兼顧企業的經營和勞工的需求。 二、員工為了照顧小孩而請求「減少或調整上班時間」的權利 為照顧未滿3歲的子女(例如日常的接送小孩),員工可以依照工作場所的規模(也就是員工人數),向雇主請求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1]: (一)員工人數達30人以上時 員工可以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但這1小時不計薪)或是調整工時,例如A的工作時間原為上午8點至下午5點,但和雇主請求提早1小時下班(這1小時沒有薪資),或調整工作時間為上午7點至下午4點。在這種情況,雇主不得拒絕員工的申請,也不能因為員工減少上班時間,進而扣全勤獎金、影響考績,或採取其他對員工不公平的作法[2]。違反的雇主可被處以2萬元至30萬元罰緩[3]。 (二)員工人數不到30人時 在這種情況,員工必須和雇主協商,雙方都同意才能比照前面(一)的方式調整或減少工時。 三、員工為了照顧家人而請「家庭照顧假」的權利 如果因為家庭成員(包括子女)有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員工可以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每年以7日為限。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4],加總每年不得超過14日,且家庭照顧假期間不支薪[5]。雇主不得拒絕員工請家庭照顧假,也不能因為員工請家庭照顧假就給予不利的效果(如扣全勤獎金、考績變差)[6]。 因此,如果A因為小孩突發高燒必須立即去幼兒園接回,這時A可以申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不過如果是日常需要例行的接送小孩(如日常上下課的接送,不是緊急或特殊狀況),則不屬於家庭照顧假的範圍,而是前面所說的「減少或調整上班時間」的問題。 四、結論 如果A的小孩還不到3歲,而且A任職的公司規模較大,員工人數達30人以上時,A為了照顧接送小孩,可向雇主申請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又如果A的小孩臨時發高燒,必須立刻接回親自照顧,A也可以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以上狀況雇主都不得拒絕A的申請,A也不必擔心因此影響全勤獎金或考績。 但如果是其他的情形,A應和雇主協商,經過雇主的同意,或依公司內部請假(如事假、特休)的規定辦理。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5),《簡介性別平等工作法(中)——生育子女可以請哪些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