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救濟與訴訟程序 / 刑事訴訟 什麼是誘導詰問?對方問證人時誘導詰問,我該怎麼辦? 詰問 主詰問 誘導詰問 友性證人 敵性證人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 曾耀德(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5-07-25 最後更新於 2025-07-25 法官在審理放火罪的案件,證人表示他從家裡陽台有目睹現場失火的整個過程。這時,被告是不是曾經出現在火災現場可能會是案件的重點。於是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並問證人:「你當時看到被告在什麼地方?」這種問話方式會不會構成誘導詰問?被告跟辯護律師該怎麼辦?如果是法官自己傳證人來,並在訊問證人時提出了同樣的問題,會有不同嗎[1]? 改編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489號刑事判決:「本件主要待證爭點在於上訴人於案發當時是否出現在縱火現場,原審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職權傳喚證人乙○○到庭,訊以:『你當時看到被告在何位置?』等語,即不無誘導訊問之違法,上訴人主張乙○○所供如上訴意旨(五)之證詞,係審訊中之誘導詢問使然,尚非無據。」 一、什麼是詰問?什麼是誘導詰問? (一)什麼是詰問、誘導詰問? 詰問的意思是,法院在一個刑事案件調查證據的程序中,被告 (包括辯護律師)、檢察官和法官對證人或鑑定人直接的發問[1],以便發現全案的事實。 誘導詰問的意思是,發問的人對於回答者暗示希望得到的回答,在問題中就已經包含答案,而讓回答的人依照問題的內容回答[2]。 (二)什麼問話方式會構成誘導? 例如在前面放火罪案件的調查中,如果是由當事人一方的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會由聲請方先問證人[3],此時當檢察官問了證人:「你當時看到被告在什麼地方?」由於檢察官在問話時,已經將被告曾經出現在火災現場的答案,包含在問題當中,這種問話方式會構成誘導詰問[4]。 至於如果證人不是檢察官、被告(包括辯護律師)等當事人聲請傳喚的,而是法院自己依職權傳來的,則會由法官先問[5],當法官對證人問話時問了:「你當時看到被告在什麼地方?」的問題,一樣也會被認為是誘導訊問[6]。 二、誘導詰問可以嗎? (一)主詰問原則上不可以誘導詰問 原則上,如果發問的當事人是問由自己請來的證人時(也就是主詰問、覆主詰問)[7],不可以誘導詰問[8];如果發問的人是問對方請來的證人,在對方問完之後才接著問證人時(也就是反詰問、覆反詰問)[9],就可以誘導[10]。此外,如果法官自己傳證人來問話,此時法官的問話有主詰問的性質,也不可以有不法的誘導訊問[11]。 原因在於,由聲請方傳喚的證人,一般是比較有利於聲請方的友性證人,畢竟聲請人不會找對自己不利的證人來出庭作證,所以如果主詰問的發問者做誘導詰問,證人很有可能配合主詰問人的意思,而不說出真正的事實,這樣會妨害案件事實的發現,所以主詰問時不可以誘導詰問[12]。 (二)反詰問、主詰問有例外狀況,可以誘導詰問 在反詰問時,情況稍有不同。一般而言,反詰問時由於證人對發問的人較不友善,因為本來就會高度緊張或更有警戒心,這時候允許適當的誘導詢問,可能有助於發現事實,所以反詰問在必要時,是可以誘導詰問的[13]。 值得一併注意的是,如果證人記憶不清,為了喚起證人的記憶,而為的「記憶誘導」;或者證人對詰問者有敵意、反感;證人故意規避回答的事項;證人先前陳述與現在的陳述不一致等情況,則例外在主詰問時也可以誘導詰問[14],以便釐清真相。 三、「異議!」——發生誘導詰問應該如何反應? 當發問的人構成誘導詰問時,雙方當事人或律師都可以立刻向法院提出「異議」[15],並簡要說明異議的理由[16],例如可以說:「審判長,有異議,對方的詰問顯然是誘導詰問,請命令停止」[17]。如果法院認為異議有理由,就會立刻禁止發問的人繼續發問,或請發問的人修改問題後重新發問[18]。由於對誘導詰問的異議是有時效性的,如果沒有立刻提出異議的話,會被認為這個發問上的瑕疵已經無關緊要(也就是被「治癒」),以後就不能以此為理由再提異議了[19]。 話雖如此,但當誘導詰問的影響程度重大,在很少數的情況下(例如判決結果會有180度的轉變,有罪變無罪、無罪變有罪),法院會例外允許當事人用沒有及時異議這個理由提起上訴[20]。 四、結論 在前面放火罪案件的調查中,傳證人來的檢察官或法官問證人:「你當時看到被告在什麼地方?」由於檢察官或法官在問話時,已經將被告曾經出現在火災現場的答案,包含在問題當中,這種問話方式已經構成誘導詰問/訊問,而對自己請來的證人誘導詰問/訊問是禁止的,此時被告或辯護律師應該立刻提出異議並說明理由,請法院處理。 延伸閱讀 黃蓮瑛、林立群(2022),《什麼是具結?證人一定要具結嗎?有什麼法律效力?》。 吳巡龍(2024),《被傳喚為證人,可以拒絕作證嗎?——拒絕證言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