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逮捕了怎麼辦?(二)──請律師陪偵有哪些好處?

文:林博文(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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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2-12-10 ‧ 最後更新: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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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我們介紹了被警察逮捕後應牢記的3大權利,以及做警詢筆錄時需要留意的事情。以下說明為什麼進了派出所後建議請律師陪偵,律師陪偵有哪些好處。(見圖1)

圖1 在警局有律師陪偵的好處是什麼?||資料來源:林博文 / 繪圖:Yen
圖1 在警局有律師陪偵的好處是什麼?
資料來源:林博文 / 繪圖:Yen

一、律師陪偵的五大好處

(一)避免違法偵查

雖然現在的司法警察機關普遍都可以做到合法且公正,但仍有不少的機關或個人人員可能因為對嫌犯先入為主的壞印象,或是背負破案的壓力等,會有違法偵查的情況,常見的例如筆錄記載內容與嫌犯所講的意思不同、利用假意聊天等偽裝的方式誘使嫌犯說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或是用強硬語氣逼迫嫌犯作出不利陳述等。加上在警察局的高壓環境下,常常就會讓嫌犯感到身不由己,此時若有律師在場,就能夠很有效地迅速辨識違法或不當的偵查行為,並且及時制止。

(二)即時分析案情

由於刑事訴訟法有「偵查不公開」的規定[1],律師在刑事偵查中,也就是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羈押)以前,是無法閱覽檢察官手上的卷證資料的,而若是嫌犯在警察局製作筆錄時就委任律師到場,並由律師全程陪同,則律師可以即早完整地了解並且分析案情,為未來的辯護策略奠定良好的基礎。

(三)穩定嫌犯情緒

很多人一輩子都沒進過警察局,忽然被警察帶回警局偵訊,面臨多名警察的訊問壓力一定都會緊張,而只要一緊張就容易說出不是自己本意的供述,尤其若是獨自一人面對偵查機關,在場沒有人站在自己這一方的話,壓力更是會讓人喘不過氣來。此時若有律師在場,幫助嫌犯並且傾聽嫌犯真實的表達內容[2],會使嫌犯好好地穩定心神,更能冷靜地配合製作筆錄,詳實良好的初次供述筆錄對後續的辯護會有很大幫助。

(四)協助處理事務

嫌犯在被偵查中除了法律上權利以外,也會有許多林林總總的需求,例如與家人或朋友聯繫、幫忙提款領取保釋金,甚至買便當或是個人所需用品等等,有律師在場的話,嫌犯能有多一個管道對外求助。

(五)維護嫌犯權利

嫌犯在偵查中,除了享有上一篇文章介紹的緘默權、不自證己罪、聘請律師等權利外[3],法律上還有許多程序面的保障,例如筆錄須全程錄音錄影[4]、原則上不可夜間詢問[5]、在檢察官聲請羈押時可閱覽卷證[6]等,很多嫌犯自己都不知道有這些權利的存在,也不知道要如何去行使,如果有律師在場,便能妥善為嫌犯行使權利,保護嫌犯的基本人權。

二、小結:案例可能有不同結局

(一)無律師陪同偵訊

警察將A帶回派出所後,拿出好幾張A沒看過的帳戶明細,稱A與某詐欺集團有聯繫,並且說A的客戶中有數人的帳戶是受警示的帳戶,A緊張之下辯稱「我只是個幣商,就算他們的帳戶可能涉嫌詐騙,我也不會知道啊!」,警察於是將A所述記載為「他們可能涉嫌詐騙,我不清楚」,這句話導致檢察官認定A與重大詐騙集團可能有密切關聯,而且認為A的陳述避重就輕,於是聲請法官裁定羈押,A隨即被解送到看守所。

(二)有律師陪同偵訊

A被帶回派出所後,隨即請求警察讓他打電話給家人聯繫認識的律師到場。律師到場後協助A辨認帳戶明細,向警方指出A在過去5年來一共與數百名客戶交易,只有2個月前交易的某一名客戶的帳戶是警示帳戶,而且該名客戶在與A的對話紀錄中欺騙A用其他人的銀行帳戶購買比特幣。前述情形,A與律師一同詳細地告知了警方,檢察官詳閱過A的筆錄後認為A的嫌疑輕微,直接讓A以2萬元交保等候後續傳喚,A順利與律師一同走出偵查庭。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
  2.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3.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4.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
    I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II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III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5.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
    I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II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III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6.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
    I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II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III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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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曾友俞(2022),《律師陪偵時被不當限制在場權與陳述意見權,該如何應對?》。

匿名(2020),《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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