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逮捕了怎麼辦?(一)──進警局後如何保護自己?

文:林博文(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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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2-12-10 ‧ 最後更新:2023-02-24

案例

A原本是一名電腦工程師,近幾年虛擬貨幣看漲,因此開始做虛擬貨幣的買賣賺取外快。某日,A到銀行領錢時,忽然出現一隊警察聲稱A涉犯詐欺罪,並將A逮捕,帶回派出所[1]偵訊……

本文先介紹被警察逮捕後的相關權利與注意事項,下一篇則會說明為什麼建議請律師陪偵,律師陪偵有哪些好處。

註腳

  1.   原則上派出所是執行機關,警察局是指揮監督機關,因此逮捕後通常是送到派出所。但警政實務上因應各區域狀況也可能有特殊規劃,囿於篇幅,本文對不予明確區分。參警察勤務條例第2章:勤務機構
本文
圖1 被逮捕帶進警局如何保護自己?||資料來源:林博文 / 繪圖:Yen
圖1 被逮捕帶進警局如何保護自己?
資料來源:林博文 / 繪圖:Yen

一、被逮捕時先保持冷靜、牢記3大權利(見圖1)

在好萊塢電影中經常可以看到警察逮捕犯人時對犯人告知「你可以保持沉默,你所說的話都有可能成為呈堂證供……」等語句,這便是經典的「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而在臺灣,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逮捕嫌犯時除了必須當場說明逮捕原因,也有義務對受逮捕的嫌犯進行「權利告知」,主要包含3項權利[1]

  1. 可以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
  2. 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可請求法律扶助者,可請求法律扶助。
  3. 可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上述3項權利的每一項都很重要,但是一般來說警察在逮捕時進行權利告知都會講得很快,常常讓人聽不清楚,這時候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冷靜,先配合警方調查,再靜觀情況。

二、作筆錄前要知道的權利

回到派出所後,便會準備製作筆錄,製作筆錄前警察還會再進行一次前面的權利告知,這時候筆錄上就會有前面3項權利的文字記載,可以仔細看完,了解自己權利後再開始製作筆錄。萬一遇到警察惡意未告知權利,則筆錄中的自白及不利陳述,未來不可作為訴訟中的證據[2]

在製作筆錄前,警方會將逮捕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指定親友[3],也會先詢問要不要請律師到場,這時候建議還是要請律師到場陪同最穩妥,如果經濟上有困難,具有低收、中低收或原住民身分的話,也可以跟警察要求要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律師到場,若是符合法律扶助的資格[4],會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出律師費,建議讀者們善加利用各項資源維護自己的權利。

當嫌犯已經表明要請律師,原則上就應該暫停製作筆錄[5],等律師到場(最多可以等4小時[6])再開始。

三、製作筆錄時的注意事項

開始製作筆錄後,根據前述3大權利中的第1項,嫌犯可以保持沉默,而且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因此,如果面臨警察用像是「你怎麼可能不知道」、「你覺得你這樣講能讓人相信嗎?」等等類似的語句逼問時,如果確實對於問題不知道如何回答或是不清楚情況,都可以堅定地向警察表示「不知道」或「不清楚」,記憶不清也可以說「不記得」,切記在偵查中不要隨意講出「好像是……」、「我記得……」等等推測性用語,這些記進筆錄時難免會被曲解原意,未來在審理中很可能會被法官或檢察官認為是有罪證據之一。

然而,自己做筆錄時難免會緊張,導致思緒不清、邏輯混亂等等,這時要是面臨警察詢問的高壓環境下就非常容易講錯話,或是沒能注意筆錄的記載內容,導致自己的供述在後續偵審中對自己不利。若是有律師在場,就可以很好地改善這種情況,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7],嫌犯有權隨時選任律師,因此若一開始沒有請律師,筆錄作到一半才改變心意也是可以的,此時一樣須暫停製作筆錄,等待律師抵達。

被逮捕的嫌犯做完警詢筆錄後,原則上會被移送到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訊問[8]。要切記,只要遭到逮捕,就有可能面臨刑事偵查甚至處罰的風險,因此在講話、按指印、簽名以前,一定要先仔細看清楚自己說的、簽的是什麼東西,對筆錄內容有疑問也務必提出[9],千萬不要因為想要趕快離開或是警方的施壓,而草率做出決定。

四、小結

綜合以上,當被警察帶回派出所告知涉嫌犯罪時,初步保護自己的方法就是保持冷靜並且牢記上述的3大權利。但如果想要更全面地保護自己,請律師到場協助絕對是最完善的策略,下一篇就來具體看看選任律師陪偵究竟有哪些好處。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89條第1項:「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2.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2項:「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3.   刑事訴訟法第89條第2項:「前項情形,應以書面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4.   關於請求法律扶助的資格,可參考張學昌(2022),《法律扶助是什麼?哪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5.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項:「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6.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第5款:「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7.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8.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9.   刑事訴訟法第43條之1:「
    I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行詢問、搜索、扣押時,準用之。
    II 前項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41條:「
    I 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II 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
    III 受訊問人為被告者,在場之辯護人得協助其閱覽,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受訊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但附記辯護人之陳述,應使被告明瞭後為之。
    IV 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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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劉立耕(2021),《接受偵訊時我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呢?──全程錄音錄影》。

匿名(2021),《半夜被帶進警察局了,但眼皮好重,怎麼辦?──淺談禁止夜間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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