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法庭上不認罪,保持緘默甚至說謊,法官可以因此判得更重嗎?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許書瑶(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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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電子商場偷了一台展示手機,被眼尖的店員以現行犯當場逮個正著,於是檢察官以竊盜罪起訴A。在法庭中,A不承認有偷手機,也不回答法官問題。當法官問到他當天的事時,A卻忽然開口,說是展示手機不知怎麼、不小心掉進他的包包裡,他沒有偷手機。法官在判A犯竊盜罪成立時,可以因為A種種不配合的行為,加重判刑嗎?

一、什麼是被告的緘默權?

緘默權來自於被告的不自證己罪特權[1]。不自證己罪,最早出現可以追溯到猶太教塔木德經(Talmud),塔木德律法謂「人與自己最親近,不會入自己於罪」[2],指的是任何人都沒有義務用積極的行為協助國家追訴自己。被告作為訴訟過程中的訴訟主體,有權決定要怎麼使用他在訴訟上的被告防禦權,避免讓自己陷入不利的情況,同時也不能強迫被告說對自己不利的話[3]

另外,刑事訴訟法有無罪推定的原則,是指被告在被證明有罪之前,應被推定是無罪的,被告並沒有義務就自己無罪的事實,先作證明[4]

為了貫徹以上兩個重要的法律原則,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被告受到刑事追訴時,享有保持緘默、不說話的權利[5]

二、被告保持緘默,法官可以判更重嗎?

為了確保被告的緘默權不會成為空談,當被告面對檢調或法官的問題時,可以保持沉默或消極不回應,法官並不能因為被告行使緘默權的行為,認定被告有罪,或因此作為判處被告較重刑責的理由[6]

三、被告說謊,法官可以判更重嗎?

但是如果被告在法庭訴訟過程中選擇打破沉默,針對法官某些問題有時候回答、有時候沉默,情況就有不同。因為被告的緘默權是可以拋棄的,如果被告是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選擇透過陳述為自己辨明、解釋,就不會再受到緘默權的保護,法官可以依照被告的陳述,來綜合判斷與評價,最後作出對被告不利的判決[7]

由於被告積極的說謊或為不實陳述時,法官有可能會受被告的謊言誤導,而需花費更多時間來檢驗被告的說法,不僅浪費司法資源,同時也拖延了審判的進度,影響到司法權的行使,是一種「防禦權的濫用」[8],所以當被告這麼做時,法官可以考量被告在犯罪後並沒有悔意或反省的態度,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判處被告較重的刑罰[9]

四、結論

A在訴訟程序中有權保持緘默,法官不能以A消極不認罪、不回答問題,就判A更重的刑度。但如果A選擇回答法官時說謊,因為這樣的行為是基於A的自由意志,這時A就不再受到緘默權的保護,法官可以考量A的說謊行為,以A在犯罪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等理由,加重A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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