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月前,大學生A目睹了一場車禍。最近他收到了法院的傳票,要求他在2個禮拜後到法院作證。A到了法庭,坐在證人席上,法官問完A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身分資料後,問A「是否願意具結作證?」A聽了覺得很困惑,什麼是「具結」?究竟法官在說什麼呢?
在法院進行訴訟時,為了使法院可以發現或確認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是否為真實,除了參考相關客觀的證據(例如兇器、監視器畫面等物證)外,有時還必須參考證人的直接見聞、經歷。
不同於美國電影中,會讓證人用按聖經宣誓的方式來確保證言的真實性,在我國為了確保證人說的都是真的,法院會將一張誓詞交給證人,誓詞的內容通常會記載「今為○○○年度○字第○○號○○案件作證,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謹此具結。」[1],這張紙就是「結文」。而法院命證人朗讀結文後簽名的過程[2],就是所謂的「具結」。
通常法院會在證人開始陳述前,會先命證人具結並簽名。除非有證人不能朗讀的情形(此時法院會命由書記官朗讀並向證人說明結文的意義[3]),原則上證人應親自朗讀一遍結文。具結的用意,就是透過證人朗讀並簽名的過程,使證人可以瞭解結文的意思,並負起確保稍後作證時所講的證言具有真實性[4]的責任[5]。
不論是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除有法定事由(如未滿16歲、有精神障礙)外[6],法院原則上會在訊問證人前,要求證人具結[7]。如果證人沒有正當理由卻拒絕具結,法院可以處證人新臺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8]。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更明文規定,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的話,證人的證言不能當作證據使用[9]。
不管是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證人一旦具結(不論具結是在陳述前或陳述後),就負有真實陳述的義務,如果說謊、不實陳述,可能會構成刑法第168條[10]的偽證罪,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當法官問A「是否願意具結作證?」時,就是在詢問A是不是願意負起確保接下來證言都是真實的責任。透過朗讀結文後簽名的具結過程,確認A已經了解這樣的責任,並留下書面證據。
如果您收到法院或檢察署的通知,請您以證人的身分出庭時,建議您先不要慌張。具結後請仔細聽清楚法官或檢察官請教的問題,就自己親身經歷的事實據實陳述即可,千萬不要故意不實陳述,或就自己不知道的問題任意回答,以免構成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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