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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專欄/《專題導讀篇》在逆風中前行──性別事件與立法歷程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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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25-10-28

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專欄/《專題導讀篇》在逆風中前行──性別事件與立法歷程回顧

刊登日期 2025-10-28

提到「性別友善」、「性別平等」等概念,你會想到什麼呢?似乎像是陽光空氣水一樣,看起來理所當然、也知道它很重要,卻不一定能感受到生活周遭有形或無形的性別壓迫。當有重大性別暴力事件發生、躍上媒體版面時,或許會激起漣漪,但其實需要長期的關心與努力,才能更接近這些願景。

本系列專題將以與性別暴力[1]相關的法律規範為主題,並溯源到校園中,試圖瞭解性別平等教育的概況,邀請讀者一同思考在法律、教育面,我們還可以有哪些關懷與努力。

本文作為系列首篇,將為讀者①擇要回顧促進立法、修法的性別事件;②簡要介紹關於性別暴力的法規,協助讀者認識目前法律的大致圖像;③導覽本專題文章的結構與寫作理念。

註腳

  1.   對於性別暴力,我們採用較為廣義的方式理解,而不侷限於性侵害犯罪。定義可見TAGV反性別暴力資訊網(2020),關於我們的說明:「『性別暴力』是指任何因『性別不平等』而產生的種種暴力行為,包括:肢體傷害、精神威脅、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有可能發生在公領域,也可能是在私密的生活當中;有可能發生在特定的社會階層,也可能是社會普遍的現象。這些不同形式的暴力可能已經對被害人造成,或可能造成身體上、心理與情緒上,經濟上,乃至於性方面的傷害或痛苦。各種暴力行為的形式經常相伴發生,而且貫穿被害人一生,影響深遠。」

一、走過傷痛之後──性別事件與法律變遷

以下將簡要回顧主要發生在臺灣,以及若干發生在國外,影響法律的性別事件。由於重要且引起社會關注的性別事件眾多,本文限於篇幅無法完整呈現,但並不代表未列舉的事件不重要。例如國際與臺灣的MeToo運動[1],對喚起社會關注、促進性平三法修正的重要性不言可喻,但因為具體個案眾多、影響層面極廣,所以未納入以下特定事件回顧,先在此說明。

(一)讓玫瑰繼續盛開:「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別教育

2000年4月20日,少年葉永鋕的生命永遠停在了一個充滿無限可能的時刻,錯過了實現自己的機會[2]。葉永鋕是一名溫柔細心的少年,和刻板印象中的「男孩子」有諸多不同,而受到同學的霸凌,「娘娘腔」的謾罵與上廁所時被強行脫褲驗明正身的不幸遭遇,讓他只能趁課間去上廁所。而在一堂音樂課快結束時,他如以往般在下課前5分鐘去廁所,卻被發現倒在廁所中,經送醫後仍告不治。

在判斷校方責任時,雖然確認校長與總務主任、庶務組長因未適當修理維護廁所環境,而犯過失致死罪[3]。但核心問題是,為什麼葉永鋕需要趕著在上課時間的尾聲上廁所,再急忙回教室?如果他在下課時間跟同學們一起上廁所,意外是否會發生?或發生意外後能否來得及送醫?這些假設無法挽回已經發生的遺憾,但仍要思考如何不讓悲劇再重演。

葉永鋕事件引起了對於性別教育的討論,並影響了法律的修改。2004年,「兩性」平等教育法修正為「性別」平等教育法;如今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也透過葉永鋕的故事,傳達理解、尊重等性別友善的理念。而他的母校高樹國中也在改建廁所時,以玫瑰作為男廁的入口標誌,希望能讓孩子們了解到性別平等的意涵[4]

(二)恐怖追求的代價?「跟蹤騷擾防治法」的建立

2020年10月28日晚間,一名馬來西亞籍的鍾姓女大生,在從校園返回宿舍的路上,遭到梁姓男子駕車擄走,並遭性侵後殺害[5]。而在案發前一個月,梁男曾在同一路段企圖擄走另一名女學生,該名學生雖成功掙脫並報案,但警方卻沒有積極處理。事件發生後引起極大震盪,因為發生在校園內,而有了對於校方責任的討論[6],亦引起了馬來西亞民眾關注[7]。而梁姓男子被依強制性交殺人罪起訴後,全案仍在審理[8]

2021年4月,一名賴姓通訊行女員工遭到一名黃姓男子駕車衝撞,並於昏迷後遭黃男關在空屋中,無法獲得醫療救助而身亡[9]。然而此事件並非偶然發生,黃男在同年2月開始,就對賴女進行騷擾、不當追求行為,也引起了民眾對於法律未及早介入的批判。

是否針對不當追求、騷擾的行為提前規範,避免釀成憾事,在2017年發生學生追求學妹不遂而持刀傷人的事件後[10],即開啟了立法的討論。由於當時僅有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受到要件過於簡陋、法律責任輕微的批判[11],但版本眾多,但究竟該納入哪些行為模式,如何管制、處罰,各方意見難以達成共識[12]。然而,在前述的憾事發生後,促成行政院盡快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並在2021年11月三讀通過。

(三)記得彭婉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性別友善之路

1996年11月30日,時任民進黨婦女發展部主任的婦運工作者彭婉如在黨內全代會前夕失去蹤跡,經報案調查後發現,她疑似遭到計程車司機性侵後殺害[13]。受限於當時的偵辦技術、監視器畫面不足等因素,命案發生迄今已將近30年,真相並未大白。

然而彭婉如在世時爭取的婦女參政保障條款,在她身後終於落實[14]。而在婦女運動者發起「1221女權火照夜路大遊行」後,以保障性侵害犯罪害人權益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1997年1月公布施行[15];同年3月,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開啟了性別教育的雛形。彭婉如畢生致力爭取婦女權益,在憾事發生之後,仍然引起迴響,成為照亮性別友善路上的一道光。

(四)一朵玫瑰之間:強制性交罪與未成年人性交罪的適用論爭

2010年2月,一名林姓男子在圖書館見到一名6歲女童,透過手指插入陰道的方式,對女童實施性交行為。第一審法院認為林男並未施用強暴脅迫手段對女童性交,因此應依照「與未滿14歲之人性交罪」予以判決[16]。後續媒體多以「法官輕判、民怨四起」的角度進行報導[17],進而引發「白玫瑰運動」[18],提出擴大加重性侵的適用範圍、兒童性侵案由專家陪同,以及不適任法官退場機制的訴求。

之後最高法院作出了99年第7次刑事庭決議,以7歲作為分界,只要對於7歲以下的人從事性交行為,一律構成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19]。然而此決議受到法律學界相當的批評,認為該決議牴觸法律設計與論理,而架空與未滿14歲之人性交罪的適用[20]。白玫瑰運動顯示出不同視角下的關懷,卻也形成了社會各界與法律解釋專業之間相當劇烈的衝突。

(五)數位時代的性別暴力:「性暴力聯防四法」修正

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間,韓國發生了舉國震撼的「N號房事件」[21],犯罪行為人在通訊軟體Telegram上建立多個聊天室,透過不實廣告誘騙女性提供個資並配合拍攝性影像,再持續以性影像脅迫被害人提供性影像,使被害人持續受到傷害。N號房事件雖然並非發生在臺灣,卻促成了加重強制性交罪的修法,「對被害人攝錄影音或加以播送」的行為被訂為加重處罰的事由[22]

2020年至2021年間,知名YouTuber小玉利用AI Deepfake深偽技術,製造大量以知名(且多為女性)公眾人物的臉面,加上成人影片所產生的虛假A片,並且出售謀取利益[23],造成受害者的心理不適與名譽受損。當時並未有針對不實性影像的規定,而在法律上可能須訴諸刑法誹謗罪與散布猥褻物品罪、個人資料保護法、民法,甚至著作權法的民刑事責任[24]。此事件也促成了「性暴力聯防四法[25]」的修正,將製造、散布、持有真實或不實性影像的行為,以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加以處罰。

然而,在法律不斷進行修正後,自2012年起即開始運作,甚至開枝散葉的「創意私房」事件,於2024年起隨著相關犯嫌受到刑事追訴,媒體擴大報導後,受到民眾的關注。此犯罪集團不僅讓偵查機關啟動了大規模兒少性剝削的調查,同時因為知名藝人黃子佼為創意私房的高級會員,引起輿論譁然。更因為在調查過程當中有犯嫌墜樓死亡,讓整個犯罪集團的運作更顯得疑點重重[26]。也顯示除了法制完善之外,如何抗制產業化的性剝削犯罪集團,仍有漫漫長路。

二、法律如何張開性別保護網?

要盤點關乎性別的法律規範並非易事,從言語或行為的性騷擾、網路世界中充斥惡意與性羞辱的言論,到流竄在暗網或群組的性影像,甚至是在現實中發生的性侵害,所造成的傷害雖然不一,但都指向對於「性」或是「性別」的不適。然而隨著不同的場域、不同的情節,法律上有不同的處理。

本系列專題將討論到許多法規,且解釋適用相當複雜。本段將為讀者簡介專題中將討論到的法規[27],分別具有什麼樣的機能,建立起一張法律的地圖。

(一)發現真相、決定結果的程序規範

任何關於法律的紛爭,要決定是非對錯之前,都必須要先確認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才能由有權機關(如法院)依據法律規定,給予當事人適當的評價或結果,例如判罰、判賠。基此,由誰來調查、調查的方式,都會需要有詳盡規範,公平的程序設計才能夠依據現有的證據,得出適當的評價[28]

舉例來說,被合稱為「性平三法」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針對性騷擾的調查程序,依據事發場域是在校園、職場或其他場合,分別有所規範。而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的狀況,須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發現真實;而在法律程序進行中,會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對於被害人提供協助與保護。

(二)決定法律責任的規範

「犯法後會有什麼後果」是一個很直覺的問題,也是民眾關心的焦點。但在法律上可再較細緻的區分出行政責任(如拘留、罰鍰)、民事責任(如損害賠償)、刑事責任(如有期徒刑、罰金)。具體來說,法律上會規定「人不可以做什麼事情」,以及「做了之後會怎麼樣」。以性別暴力來說,又會涉及哪些規範呢?

如果以「處罰」來說,雖然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區分是一個難題[29],但撇除理論的難題,白話來說都可以理解成是國家對於違法者的處罰。而如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都有相應的行政處罰規定。如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則分別有行政上的處罰,以及如果不法的層級升高,會有刑罰的制裁。而如中華民國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則是集中在情節嚴重的性別暴力,給予例如有期徒刑、罰金的制裁。

性別暴力伴隨著對他人權利的侵害,除了「處罰」之外,衡平被害人所受到的損失是必須的,而民法中關於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規定,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在處罰之餘,包含具體的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設法填補被害人的損害。

(三)保障當事人的規範

不論是在性別暴力的前端,或是在法律程序進行的過程中,當事人都可能面臨潛在的危險。因此,例如跟蹤騷擾防制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都設有保護令(或保護命令)等措施。

而如性平三法中,性別平等工作法要求雇主建立適當防治措施、性別平等教育法要求學校建立性別平等學習環境等規範等,此類規範是為了確保在職場或校園內的安全。

三、專題文章導覽

臺灣的性別法制隨著時序推移而持續改變,過去法律制度的遺緒與今日的價值之間該如何衡量、調整,需要持續深化討論[30]。在《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系列專題,我們試圖從一個人成長歷程中,首先接受到的性別教育,以及隨著成長而面臨的威脅,來介紹法律系統如何因應性別暴力。另一方面,法律規定與程序有其限度,在強調「以法律對抗性別暴力」的時候,仍要審慎思考法律的分際。於此同時,法律規範不只是要對行為人課予責任,亦需審慎調查證據,以及支持被害人,而需要各方配合。

(一)性別平等教育與校園性別事件

生理性別取決於人的身體條件與特徵,然而對於「性別」的理解,是透過後天建立起來的,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提出全面性教育的概念[31],希望能以教育建構對於性與性別的概念,包含身體層面與社會層面的認知。

臺灣的性別平等教育之路,在教育工作者的努力之下有了不同風貌。而隨著近年校園性別事件的調查屬實件數呈現上升趨勢[32],且隨著例如世新大學宿舍性霸凌事件[33]、臺大經濟系學生會長選舉歧視政見爭議[34]、建中橄欖球隊偷拍洗澡畫面霸凌事件[35]、大學教授涉嫌性騷性侵學生事件[36],大學考題命題爭議事件[37],都顯示性別平等教育、校園內性別事件的處理,仍是值得關注的議題。

「尊重自己與他人的身體界線」、「認識並包容不同的性別、性傾向」,這些理所當然的教條該如何落實?教育乘載協助個人發展與促進社會發展的功能,如何傳遞性別平等、性別友善的理念?《性別教育篇》性平意識如何扎根?學校裡那些教與不教的性平教育一文,從教育法規、教育工作者的經驗,以及校園性別事件的處理流程探討性平教育的內容,以及性平事件如何在校園中處理、實踐。

(二)法律系統如何面對性別暴力?

廣義而言,性別暴力是指因為性別不平等而產生的暴力行為,包含身體的傷害、身心的威脅、自由的限制等層面。而當發生關乎性或性別的社會新聞或矚目事件時,民眾的反應也顯示現行制度幾經增修後的複雜性,難以一窺制度全貌。以下二篇文章將為讀者建立法律抗制性別暴力的大致圖像,以及在立法歷程、現行條文,甚至修法所反映的問題。

《兒少影像篇》在雛菊飄落之後──兒少性影像犯罪的防制與挑戰一文,從「創意私房」、「SCP社群」等事件出發,簡介兒少性影像產業化的犯罪模式,並討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關於兒少性影像的規定,包含對於「產出」(如拍攝、製造行為)以及「擁有」(如持有、支付對價觀覽行為)兒少性影像的處罰,再帶領讀者思考現有制度是否合理。

《規範綜覽篇》成長路上,如何面對制度內外的性別不友善?則是透過盤點、彙整性騷擾(也包含跟蹤騷擾)與各類性侵害犯罪(如猥褻、性交犯罪)的規定,協助讀者釐清性別暴力隨著對於性自主、性隱私侵害的高低程度,在法律上是如何規範。以及當性別暴力發生在職場時,雇主的防治、調查義務與處理流程等。

(三)面對性別暴力,法律並非唯一解

從歷史上的性別結構因素到晚近的新興技術挑戰,對抗性別暴力的法規雖然不斷變化,但一方面「現象立法」的情況漸趨嚴重;另一方面,性別暴力仍具隱密性、難以蒐集證據,且因為性自主或性隱私受到侵害,而讓被害人容易產生壓力與羞恥感,法律介入時該如何給予必要的保護與支持,都是需要考慮的事情。

《制度討論篇》防風林的空隙之間──面對性別暴力,制度的侷限與展望中,討論法律針對性別暴力的增訂與修正,還有法律制度在實踐上的困難。以修法步調而言,法律的改變是為了回應人民期待,然而與法律制度設計的原則之間該如何取捨?歷次修法有哪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被害支持篇》迎向再盛開的一天──陪伴走過性別暴力的權益與資源是系列文章的最末篇。在性別暴力依舊如影隨形,且社會氛圍不盡友善的情況下,遭遇傷害的被害人如果要訴諸法律程序,可以採取的策略與途徑有哪些?要如何確保自己的安全並留存證據?如果需要身心支持,又能尋求哪些資源呢?

四、面對性別暴力的繼續進行式

性別議題的面向相當多樣、複雜,本系列專題限於研究能量與篇幅,無法完整探討所有問題,僅能針對性別暴力中的部分問題,與部分的性別平等教育開展論述。而對於性別暴力的面向,未觸及多元性別的深入討論[38],在當代公眾討論中,對於DEI多元(Diversity)、平等(Equity)、共融(Inclusion)的價值,以及對於「政治正確」的論辨,性別暴力的多元面向,是仍待關注的議題。

世界上並不存在完美的制度,可以阻絕一切的性別暴力與傷害。也因此,圍繞著性別所開展的議題討論與思辯並不會停止。法律,只是面對性別暴力的其中一種工具與資源,而非終局的解方。而社會大眾對於法律內容及制度,不論是期待或批評,都是開啟思辨的契機。《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系列專題,希望能協助讀者建立對於法律的部分認識,並且進一步關心相關議題的發展,在性別友善之路上結伴同行。

  1.   深度報導可見報導者(2023),《遲來的台灣#MeToo運動,揭開疤痕後怎麼走下去?》。
  2.   事件整理可見吳方稜、黃怡菁(2023),〈永遠15歲的玫瑰少年-葉永鋕:你還記得這位孤身倒臥廁所血泊逝世的少年嗎?〉,《親子天下》。
  3.   法院判斷可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4.   中央社(2025),《葉永鋕事件21週年 高樹國中廁所標誌男玫瑰女大樹》。
  5.   事件經過與法院審理過程,可參考中央社(2025),《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 梁育誌死刑判決再度撤銷發回》。
  6.   後續校方處置與發展報導,可見報導者(2021),《【長榮命案週年】死了一名外籍女大生後:那條路燈火通明,但校安地雷拆完了嗎?》。
  7.   相關討論與觀察,僅見劉苑杉(2020),〈【投書】長榮女大生事件之後,大馬華人社會怎麼看?〉,《獨立評論@天下》。
  8.   最近期判決可參考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
  9.   事實經過與法律判斷,可參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85號刑事判決
  10.   中央社(2019),《世新大學刺傷學妹案 學長判刑6年定讞》。文獻方面的探討,例如法思齊(2017),〈反跟追法之新挑戰-美國網路跟追法(Cyberstalking Law)之初探〉,《月旦刑事法評論》,第5期,頁39-51。
  1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12.   公視新聞網(2021),《耗時逾5年!《跟騷法》三讀通過 立法初衷、內容、爭議一次看》。
  13.   案件概要與影響,可參考國家文化記憶庫(n.d.),《彭婉如命案》。
  14.   現行條文概況,可見中央選舉委員會(n.d.),《公職人員選舉婦女當選名額如何計算分配?》。
  15.   臺灣女人(n.d.),〈婦女人身安全的心酸血淚史─刑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16.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2號刑事判決:「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惟被告辯稱案發時甲女並無反抗,其並無以暴力使甲女就範,而證人陳翠芳於本院審判時亦證述:我看見被告與甲女時,甲女並無抵抗被告之動作,且無喊叫或哭泣等語(院卷220、221 頁),核與被告所述相合;參以案發時甲女係坐在被告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甲女有意掙脫被告,被告應難以在未脫去甲女運動褲情形下,順利將右手伸入甲女褲內而為本件犯行,可見被告辯稱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為本案性交,尚非無據,……。」
  17.   例如自由時報(2010),《6歲女童遭性侵 15萬網民譙輕判》;大紀元(2010),《輕判性侵狼 網友社福怒嗆法官》;公視新聞網(2010),《法官輕判色狼 逾15萬人連署開除》。
    其時的媒體報導與社會觀察,可參考陳昭如(2019),〈失控的同理心〉,收錄於《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台北:春山出版,頁135-172。
  18.   臺灣女人(n.d.),〈白玫瑰運動〉,《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19.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I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倘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甲與乙合意而為性交,甲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如甲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乙非合意而為性交,或乙係未滿七歲者,甲均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20.   相關討論可參考李佳玟(2010),〈違反罪刑法定的正義〉,《台灣法學雜誌》,第160期,頁1-3;盧映潔(2010),〈「意不意願」很重要嗎?-評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訴字第四二二號判決暨最高法院九十九年第七次刑庭決議〉,《月旦法學雜誌》,第186期,頁164-173;蔡聖偉(2011),〈論「對幼童性交罪」與「強制性交罪」的關係-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第七次刑事庭決議〉,《月旦裁判時報》,第8期,頁65-69。
  21.   事件脈絡可參考Peopo公民新聞(2025),《【新聞回顧】南韓N號房始末 26萬人集體性犯罪》;後續發展則可參考公視新聞網(2024),《南韓N號房事件主嫌重判42年 相隔4年網路性犯罪不減反增》。
  22.   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介紹可見一起讀判決(2021),《刑法第222條N號房條款修正》。
    立法理由:「二、有鑑於行為人犯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已屬對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之侵害,復於強制性交過程中,而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因行為人握有被害人或強制性交過程之照片、錄音、影像、電磁紀錄,造成被害人創傷加劇及恐懼。且目前社會網路盛行及科技發展傳播產品日趨多元,除傳統照相、錄音、錄影外,行為人將被害人或強制性交過程之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散布、播送者(例如直播方式),恐使該被害過程為他人所得知,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實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故明定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加重處罰要件,以遏止是類行為,爰增列本條第一項第九款,以資適用。」
  23.   法院認事用法過程,可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28號刑事判決及歷審判決;深度報導可見鏡週刊(2021),《臉被偷走之後 無法可管的數位性暴力?台灣Deepfake事件獨家調查》。
  24.   其時的法規限制與適用可能,可參考陳宗元(2021),〈A片的臉變成我的臉:販售Deepfake成人片犯了哪些法?〉,《鳴人堂》。
  25.   此次修法的相關規定,包含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整理可參考公視新聞網(2022),《政院通過「性暴力防制4法」修正案 販賣換臉性影片最重判7年》。
  26.   深度報導可見報導者(2024),《獵童風暴:揭開未成年性剝削影像的暗黑產業鏈》。
  27.   廣義而言,包含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均為與性別議題有關的法律,但限於本次專題討論範圍,不擬討論。
  28.   必須敘明,在訴諸法律進行任何紛爭解決或發現真實的過程中,「事實」仍需要建立在客觀證據之上,而非全然繫諸當事人內心的認知。也因此,透過法律手段所能獲得的結果有其限度,並不一定能滿足每個人的期待。
  29.   關於此相當理論性的爭議,可參考陳信安(2014),〈再論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之區別-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見解及立法形成自由為中心(上)〉,《興大法學》,第15期,頁179-231;陳信安(2014),〈再論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之區別-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見解及立法形成自由為中心(下)〉,《興大法學》,第16期,頁165-233。
  30.   相關歷史的考察與爬梳,可見王曉丹(2014),〈性暴力法制的歷史交織:一個性別批判的觀點〉,《軍法專刊》,第60卷第2期,頁21-40。
  31.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TGEEA(2023),《「全面性教育」是什麼?包含哪些概念?TGEEA 說給你聽!》。
  32.   調查屬實件數雖呈現上升趨勢,然而鑑於性別事件是相當可能有黑數存在的問題,並不一定代表校園性別事件日益嚴重,也可能是表示性別權利意識成長,讓願意主張權利的被害人更多。
  33.   報導者(2019),《玫瑰少年的痛不曾遠離:世新宿舍性霸凌事件,後來呢?》。
  34.   中央社(2023),《台大經濟系學生會長 政見涉歧視候選人僅3票落選》。
  35.   中央社(2025),《北市知名高中爆偷拍霸凌 教育局:性平案估8月底完成調查》。
  36.   事件發展可見報導者(2025),《諮商界首起#MeToo運動:彰師大輔諮系師對生性騷案後,校友的反省與行動》。
  3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82號判決
  38.   指出性別暴力研究上仍有未盡之處者,見黃翠紋(2018),〈從對婦女的暴力到性別暴力-由多元性別觀點檢視性侵害犯罪成因理論〉,《軍法專刊》,第64卷第4期,頁1-36。
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

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專欄

從性侵害到性影像,性別暴力無所不在,面對性別暴力,該如何思考與行動?性別教育與相關法規,如何構築友善環境,保障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性別傾向或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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