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於人身保險類型中,當要保人所繳的每期保險費的金額,不會隨著危險高低而有所不同,而是平均分配在繳費期間的各年度時,亦即採取「平準保費制」,那麼這些累積起來的保險費,就具有預繳保費的性質;而預繳的保險費,再加上保單預定的投資收益,保險學稱為現金價值(cash value),而保險人必須將其提存為「保單價值準備金」[1]。
二、是要保人的權利
保單價值準備金具有儲蓄的性質,屬於潛在的財產利益,形式上雖然是保險人所擁有,但實質上屬於要保人所有;就算要保人跟被保險人是不同人,由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來自要保人持續所繳的保險費,因此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權利仍然屬於要保人,而不是被保險人[2]。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用途
要保人可以拿保單價值準備金,向保險人借錢[3]。
此外,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果是婚後投保的累積,就是婚後財產,成為配偶間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基礎[4];亦會納入清算時清算財團的範圍,供分配給債權人[5]。
近來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就算壽險契約遭到解除、終止、變更,要保人仍然享有把保單價值轉化為金錢給付的權利,是要保人的財產權,而得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執行法院必要時得終止人壽保險契約,命保險人將解約金提供給要保人的債權人[6]。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