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證明

嚴格證明是指認定犯罪事實的時候,所使用的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經過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調查程序[1]。因為在審判程序中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攸關判斷被告具體的罪名,以及有罪或無罪等判斷,所以需要受到嚴格證明的拘束。

例如,對證人的調查,應使證人到場,告知具結及偽證的處罰,並接受當事人及辯護人詰問法官訊問,才可以拿來作為判定犯罪事實的依據[2],且法院在心證上必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3],白話來說就是要形成「確定就是這樣了」的感覺。與之相對的概念為自由證明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的法定證據方法有5種,包含被告、證人、鑑定、勘驗、文書。說明與整理可見林鈺雄(2024),《刑事訴訟法 上冊》,第13版,頁509;吳冠霆(2012),〈由嚴格證明法則論數位證據及影音證據於刑事訴訟法上之處理〉,《司法新聲》第101期,頁75-76。
  2.   林鈺雄(2024),《刑事訴訟法 上冊》,第13版,頁512。
  3.   林鈺雄(2024),《刑事訴訟法 上冊》,第13版,頁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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