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上訴

 
在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中,都有撤回上訴的概念。
民事訴訟程序中的撤回上訴
意義

指的是在民事訴訟中,上訴人提起上訴以後,在法院判決前,覺得對原法院的判決沒有意見了,而撤回原來的上訴[1]

但如果被上訴人有提起附帶上訴,上訴人要撤回上訴,必須經過被上訴人同意才行,不能單方面想撤回就撤回[2]

方式

撤回上訴必須寫「民事撤回上訴狀」給法院[3],或在開庭時口頭向法官表示,並經記載在筆錄[4]

效果

一旦撤回上訴,上訴人會喪失上訴權,之後無法就同一判決再次提起上訴[5],同時也會使原本審級的判決變成「確定判決」。
例如:在一審判決中,法院判決A必須賠償B新台幣100萬元,A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之後又撤回上訴。那麼A就會喪失上訴權,將來不可以再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一審判決也因此確定,B可以拿此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費退還

如果在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上訴,上訴人可以在撤回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在該審級已繳納的裁判費的2/3[6]

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撤回上訴
意義
指的是上訴人在上訴後,在上級法院還沒判決前,撤回原先的上訴[7]
方式

撤回上訴必須寫「刑事撤回上訴狀」給法院[8],或在開庭時口頭向法官表示[9],法官會記載在筆錄中。

效果

一旦撤回上訴,上訴人會喪失上訴權,之後無法就同一判決再次提起上訴[10],同時也會使原本審級的判決變成「確定判決」。

例如:A因竊盜被一審法院判決拘役5天,A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之後又撤回上訴。那麼A就會喪失上訴權,將來不可以再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一審判決也因此確定[11]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1項本文:「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
  2.   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1項但書:「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3.   司法院(2025),《民事撤回上訴狀》。
  4.   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4項:「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2項、第3項:「
    II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III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5.   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3項:「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6.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
    I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II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7.   刑事訴訟法第354條前段:「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
  8.   司法院(2021),《撤回上訴狀》。
  9.   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10.   刑事訴訟法第359條:「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340號刑事裁定:「......且上訴人上訴而由第二審即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刑事案審理時,上訴人於113年2月21日撤回上訴,原判決因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是原判決既已確定在案,其上訴權業已喪失,且無從補正,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