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在民事訴訟中,上訴人提起上訴以後,在法院判決前,覺得對原法院的判決沒有意見了,而撤回原來的上訴[1]。
但如果被上訴人有提起附帶上訴,上訴人要撤回上訴,必須經過被上訴人同意才行,不能單方面想撤回就撤回[2]。
撤回上訴必須寫「民事撤回上訴狀」給法院[3],或在開庭時口頭向法官表示,並經記載在筆錄中[4]。
一旦撤回上訴,上訴人會喪失上訴權,之後無法就同一判決再次提起上訴[5],同時也會使原本審級的判決變成「確定判決」。 例如:在一審判決中,法院判決A必須賠償B新台幣100萬元,A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之後又撤回上訴。那麼A就會喪失上訴權,將來不可以再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一審判決也因此確定,B可以拿此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在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上訴,上訴人可以在撤回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在該審級已繳納的裁判費的2/3[6]。
撤回上訴必須寫「刑事撤回上訴狀」給法院[8],或在開庭時口頭向法官表示[9],法官會記載在筆錄中。
一旦撤回上訴,上訴人會喪失上訴權,之後無法就同一判決再次提起上訴[10],同時也會使原本審級的判決變成「確定判決」。
例如:A因竊盜被一審法院判決拘役5天,A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之後又撤回上訴。那麼A就會喪失上訴權,將來不可以再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一審判決也因此確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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