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在刑事案件第一審中,如果被告已經自白犯罪、或有其他證據足以讓法院認定被告確實有犯罪,那麼法院可以自己決定或經過檢察官聲請後,直接改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作出判決,不必再經過一般的審判程序[1],對被告或告訴人來說,可以節省訴訟所需要的時間與金錢成本耗費[2]。
而且,法院對於被告的論罪科刑,只能判處緩刑、罰金或是可以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及拘役[3]。
例如:A偷了B的手機被抓到,A在檢察官偵查中坦承犯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個案件就不必再經過一般的審判程序,法院經由簡易判決處刑,最後判處A有期徒刑6個月,可以易科罰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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