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是一種變更刑罰執行的方式[1],屬於易刑處分的其中一種類型。意思是說當行為人觸犯了最重刑責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而且被判決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時,可以用刑期再乘上1,000、2,000或3,000元來計算罰金的金額後,用罰金代替6個月內的有期徒刑或拘役[2]。
考量到6個月其實不長,為了減少監獄的負擔,也怕行為人進到監所「短期進修」,還沒達到監獄矯正目的之前,反而先學會新的犯罪技巧。所以有了易科罰金的制度[3]。需要注意的是,能不能易科罰金仍須要由檢察官准許,並非想易科罰金就可以易科罰金[4]。而如果對於繳納罰金有困難,則可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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