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刑事程序有階段的轉換,但還沒有完全結束的時候,後一個程序繼續羈押被告,就稱為「接押[1]」。舉例來說[2],當被告在偵查中被羈押,到了檢察官起訴時,承審法官若決定繼續羈押,這個階段就是「接押」。
羈押是一種在刑事程序還沒終結之前,確保被告不會逃亡滅證或者再犯的保全措施,會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而隨著刑事程序的進行,偵查中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羈押被告,審判中則由承審法官決定是否羈押被告[3]。如果案件經過上訴,則到第二審、第三審都還是可能產生羈押的問題。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中的羈押期間會從卷證送到法院的那一天起算(也可說是接押的起算時點),而起訴或審判後、卷證送到下一階段前,這中間過渡的羈押期間則會計入偵查中或前一審的羈押期間[4]。
延伸閱讀:
柯耀程(2015),〈接押問題的辯證-檢視刑訴第 108 條第 3 項的正當性(上)〉,《司法周刊》,第1753期,頁2-3。
柯耀程(2015),〈接押問題的辯證-檢視刑訴第 108 條第 3 項的正當性(下)〉,《司法周刊》,第1754期,頁2-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