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押

當刑事程序有階段的轉換,但還沒有完全結束的時候,後一個程序繼續羈押被告,就稱為「接押[1]」。舉例來說[2],當被告在偵查中被羈押,到了檢察官起訴時,承審法官若決定繼續羈押,這個階段就是「接押」。

羈押是一種在刑事程序還沒終結之前,確保被告不會逃亡滅證或者再犯的保全措施,會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而隨著刑事程序的進行,偵查中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羈押被告,審判中則由承審法官決定是否羈押被告[3]。如果案件經過上訴,則到第二審、第三審都還是可能產生羈押的問題。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中的羈押期間會從卷證送到法院的那一天起算(也可說是接押的起算時點),而起訴或審判後、卷證送到下一階段前,這中間過渡的羈押期間則會計入偵查中或前一審的羈押期間[4]

延伸閱讀:

柯耀程(2015),〈接押問題的辯證-檢視刑訴第 108 條第 3 項的正當性(上)〉,《司法周刊》,第1753期,頁2-3。

柯耀程(2015),〈接押問題的辯證-檢視刑訴第 108 條第 3 項的正當性(下)〉,《司法周刊》,第1754期,頁2-3。

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943號刑事裁定:「異議人另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並經臺南地院以113年度聲羈字第356號裁定自113年8月7日起羈押,案件經起訴後,經臺南地院以113年度原訴字第11號裁定自113年8月29日起接押,……。」
  2.   鏡新聞(2024),《漏夜開接押庭攻防6小時 柯文哲3千萬交保限制出境》。
  3.   劉立耕(2024),《羈押如何決定?押票如何簽發?》。
  4.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3項:「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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