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

指的是年滿20歲有選舉權,並在我國設有戶籍達一定時間,可以在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時投票的我國國民。

例如:

在總統副總統選舉中,選舉人必須年滿20歲[1],且原則上須在我國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2],才有投票權。

在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也必須年滿20歲[3],且原則上須在選舉區內設有戶籍4個月以上[4],例如:20歲的A在2026年1月將戶籍遷到新北市板橋區,那麼在2026年11月28日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時,A已設籍滿4個月,有新北市長、議員、村里長的投票權。

要注意的是,被褫奪公權的人,是被剝奪成為公務員或公職候選人的資格[5],也就是不能成為候選人,但是並沒有被剝奪投票的權利,因此,被褫奪公權的人,依法是可以投票的。

延伸閱讀:陳重仁(2025),《我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的行使年齡怎麼規定?》。

註腳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條第1、2項:「
    I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II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一款:「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條第1、2項:「
    I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II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5.   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
    I 從刑為褫奪公權。
    II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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