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年滿20歲有選舉權,並在我國設有戶籍達一定時間,可以在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時投票的我國國民。
例如:
在總統副總統選舉中,選舉人必須年滿20歲[1],且原則上須在我國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2],才有投票權。
在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也必須年滿20歲[3],且原則上須在選舉區內設有戶籍4個月以上[4],例如:20歲的A在2026年1月將戶籍遷到新北市板橋區,那麼在2026年11月28日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時,A已設籍滿4個月,有新北市長、議員、村里長的投票權。
要注意的是,被褫奪公權的人,是被剝奪成為公務員或公職候選人的資格[5],也就是不能成為候選人,但是並沒有被剝奪投票的權利,因此,被褫奪公權的人,依法是可以投票的。
延伸閱讀:陳重仁(2025),《我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的行使年齡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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