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

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是指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的股東;而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則是指董事[1]

此外,公司的經理人、清算人臨時管理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屬於公司負責人[2]

註腳

  1.   公司法第8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2.   公司法第8條第2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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