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保證保險

又稱為「履約保證保險」,指的是當被保險人債務人沒有確實履行債務,導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保險公司必須依照保險契約約定,理賠保險人所受的損害[1]

履約保證保險是用來確保債務人會確實履約,常見的例如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2],若旅行社因財務問題等因素,無法履行原本和旅客簽訂的旅遊契約,導致旅客遭受損失時,那麼保險公司將依保險契約賠償旅客的損失。

註腳

  1.   保險法第95條之1:「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葉啟洲(2021),《保險法》,七版,頁515。
  2.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66條第2項:「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一億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八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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