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又稱為經濟型解僱、裁員解僱,是指雇主因為經營方面的問題,例如破產、歇業、業務緊縮等等理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解僱勞工[1]。 因為這種經濟性理由不可歸責於勞工,因此雇主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預告期間提早告知勞工、在預告期間內給予謀職假[2],並且依照第17條支付勞工資遣費[3]。
延伸閱讀: 黃蓮瑛、黃偵甯(2025),《老闆叫我「滾」我就離開,這樣解僱算數?》。 雷皓明、張學昌(2023),《什麼時候可以解僱?應提前多久通知?》。 林致遠(2025),《怎樣的勞工才算是「不能勝任工作」,雇主能因此直接資遣勞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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