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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圖1 檢察事務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檢察事務官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照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1]規定,檢察事務官為協助檢察官辦案的職位,工作包含搜索扣押勘驗、執行拘提詢問案件相關人(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鑑定人)以及協助檢察官其他職權的執行。

註腳

  1.   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
    I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II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
    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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