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

未成年人監護權及親權具有類似的意義,指的都是行使、負擔未成年人養育照顧的權利及義務,讓未成年人產生安心感、幸福感與適合感等心理上的安定性。至於生活中常聽到離婚的父母雙方想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其實法律上的正確用語是「親權」,親權不只是權利而已,更多的時候是義務,例如對子女的適當管教、同意訂約、指定住所等。監護權與親權最大的差異在於,親權是由父母共同或其中之一對未成年子女行使及負擔;而監護權則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或母的遺囑指定或法院指定之監護人行使及負擔,在實務上,父母均無法行使親權的情形通常是父與母同時有死亡、生死不明,或是入獄服刑之情形[1]

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7號民事判決:「親權係父母基於其身分對於未成年子女以保護教養為目的之權利義務之集合。我國民法雖無親權之用語,亦未對親權設有專章與專節,但通說認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可分為身上照護及財產照護二者……至於有關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內容,居住所指定權、子女交付請求權、懲戒權、同意權及代理權等,均為其具體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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