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民法規定20歲才是成年,但立法院已修正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即為成年[1],有完全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雖然欠缺完全行為能力[2],還是有進行法律行為的需求(例如16歲的高中生想要購買手機等),而為保障未成年人可能因思慮不周導致損害(例如遭商家詐欺),民法設計出「法定代理人」的制度,以協助未成年人進行法律行為;且民法已經明文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為父母[3],假若沒有父母,則會另外設置「監護人」[4],避免產生保護漏洞。
接續説明如下:
依照民法第1098條規定,監護人在監護權限內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法人的代表人、非法人團體的代表人或管理人、中央或地方機關的代表人,如果代理各該法人、團體、機關從事民事訴訟上的行為,也是「法定代理人」。(例如財團法人某基金會的董事長、某某同鄉會的理事長、某某機關的首長)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和行政訴訟的性質不相牴觸,便要準用(比照援用)。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