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中止犯

圖1 準中止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準中止犯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一個人開始進行犯罪[1](法律上稱為「著手」),在犯罪行為還沒有完成之前,出於自己的意願想補救自己的犯罪行為,試圖扭轉原本將會發生的結果。但是最後犯罪的結果之所以沒有發生,跟這個人的努力沒有因果關係。但考量到這個人已經做了真摯的努力,法律上也會和中止犯一樣,給予這個人減輕或免除刑罰的優惠[2]
例如A原本想持刀刺死情敵B,看B倒在血泊中而心生悔悟,叫救護車來試圖拯救B。但剛好路過的計程車司機C緊急把B送到醫院讓B獲救。這時B獲救跟A叫救護車的行為沒有關聯,但A依舊針對殺人未遂行為構成準中止犯,可獲得減免刑責的優惠。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
    I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II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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