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

通緝是一種強制被告報到的方式,可能由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是法院院長簽名後核發[1]。當被告逃亡或藏匿起來的時候,就可以發通緝書通知各處的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並視個案需求登報或者用其他方式公告[2]
發布通緝之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可以拘提逮捕被告(這時俗稱通緝犯);如果是利害關係人(例如受害者及家屬),則可以逮捕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者是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3]

延伸閱讀:
徐一夫(2020),《為什麼會被通緝?》。
簡珣(2019),《為什麼會被通緝?》。
法務部調查局,《通緝犯資料查詢(公告)平台》。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3項:「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2.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刑事訴訟法第86條:「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3.   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2項:「
    I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II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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