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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間

圖1 預告期間||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預告期間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勞工自請離職時必須提前跟雇主[1],雇主依法資遣勞工也要提早告知勞工[2],要提早告知的這段期間,就是預告期間。預告期間會因為勞工在職時間長短而有不同規定:

1.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提前10日
2. 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提前20日
3. 工作3年以上:提前30日

10日、20日或30日的期間從通知的次日起算(通知當天不計),直接依國曆日期計算,包括各種假日,不分是不是工作日[3]
 

如果勞資雙方有另外用契約約定,例如勞工自請離職的預告期間比法律規定短,則是優於法令,可以依照約定內容處理;反之,要求勞工自請離職的預告期間比法律規定長,則是劣於法令,那就要回歸法律最低限度保障處理[4]
 

延伸閱讀:
1. 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時候可以解雇?應提前多久通知?》。
2. 黃胤欣(2022),《雇主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理由解僱勞工,是否合法?需不需要先預告?勞工該如何主張權利?》。
3. 法律百科問答(2020),《勞動基準法有規定預告期間,勞動契約中還可以約定不同的預告期間嗎?》。
4. 法律百科問答(2020),《公司資遣我,沒有給預告期間而是發給預告工資,請問預告工資應該怎麼計算?》。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2.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3.   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2020/10/29):「一、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1999/2/19):「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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