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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金

斡旋金是不動產交易中的預約,斡旋成立不等於買賣契約成立。
仲介為了讓買賣雙方達成共識,先向買方收取一筆金額,或是請買方開本票支票、簽立要約書,等賣方同意買方出價金額時,斡旋就成立,未來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時,這筆斡旋金就會轉成定金。

斡旋金在民法中沒有規定,是一種無名契約、非典型契約;其他法令中有規定不動產經紀業要保存斡旋金的交易紀錄[1]

延伸閱讀:
林清汶(2021),《不動產斡旋金功能、與不動產買賣契約關係》。

註腳

  1.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應留存下列交易紀錄。但交易案件確無該交易紀錄者,不在此限:
    二、不動產經紀業:
    (一)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
    (二)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三)要約書。
    (四)斡旋金、定金及價款收支證明文件
    (五)交易帳戶號碼。
    (六)受託事項往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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