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林希庭(認證法律人) 2021-06-0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違章建築

俗稱為「違建」,指沒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1]就擅自興建、使用的建築物[2],違建有遭政府拆除的風險[3]
常見的違建類型有:頂樓加蓋、陽台外推、夾層屋(也稱樓中樓)、防火巷擴建等。

延伸閱讀:
1. 黃蓮瑛、張祐寧(2020),《買賣違章建築,除了買方無法成為所有權人外,如果之後違建遭拆除,法律風險由誰承擔?》。
2. 黃郁真(2020),《公寓大廈的頂樓平台和樓梯間屬於誰?頂樓住戶違法加蓋並在樓梯間設鐵門限制出入,該怎麼辦?》。
3. 余青慧(2021),《房客違反建築法(如違章),房東會因此被處罰嗎?房東該怎麼尋求救濟?》。

註腳

  1.   建築法第28條:「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2.   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建築法第4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3.   建築法第97條之2:「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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