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照顧假

防疫照顧假是指12歲以下學童、高中職以下身心障礙學生因疫情停課期間,以及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青少年因接種疫苗不良反應請疫苗假的期間[1]家長其中1人可以在這些期間請防疫照顧假,雇主必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的處分

這裡的家長不限於父母,也包含日常照顧者,像是爺爺、奶奶、姑姑、阿姨等。

法源依據可以參考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2]有規定,指揮官可以做必要的應變處置。因應Covid-19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2020年2月27日以函示[3]宣布防疫照顧假。

延伸閱讀:
1. 法律百科問答(2021),《請問防疫照顧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是請防疫照顧假是權利嗎?雇主不准假會有什麼後果?》。
2. 法律百科辭典(2021),《防疫照隔離假》。

註腳

  1.   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100114960號函(2021/9/6):「三、於疫苗假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生之需求,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2.   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3.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020),《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頁4~5):「
    依教育部本(109)年2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27899號函說明本年2月21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勞動部研商作成之建議,研訂規定如下:
    (一)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旨揭學校及機構符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 疫情停課標準」時,家長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 、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可比照延後開學期間之應變措施,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其申請對象、薪資及其他相關權益等之處理亦比照該措施之規定辦理。
    (二)另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其家長亦得比照各級學校家長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符於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學童照顧需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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