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2022-01-27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小規模營業人

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1])的營業人[2]

註腳

  1.   財政部賦稅署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1986/7/12):「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3項:「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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