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而少年有以下情況[1],且需要保障他的健全自我成長時,就會稱為「曝險少年」(從前被稱為虞犯少年)。 一、沒有正當理由而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的行為,但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例如施用第四級毒品)。 三、有從事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但依法還不會處罰的行為。
延伸閱讀: 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 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救濟》。 司法流言終結者(2021),《少年保護事件中的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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